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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3日晚,17家影视行业协会、54家影视公司、5家视频平台再次联合发布《倡议书》,称只有对影视作品内容进行有效的版权保护,才能让行业生生不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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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倡议书》新增了514位行业人士,包括演员李冰冰、赵丽颖、黄轩、张颂文、贾乃亮、吴尊、杨颖、江疏影、迪丽热巴、董洁、陈数、陈学冬、韩庚、黄景瑜等,导演林玉芬、曹盾等,编剧顾小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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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很多小伙伴都有这样的经历,当你想看某部新出的电影或电视剧时,正规的视频平台往往都是需要VIP用户才可观看,即要付费才可观看。这时候部分小伙伴就会通过各种途径搜索“免费”影视资源,而这些所谓的“免费”影视资源基本上都来源于五花八门的冷门网站

那么这些网站是否侵犯了影视作品权利人的相关权利?

分享这些网站的主体又是否侵权?

对于上述问题,涉及的权利主要是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法》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根据该规定,我们可知道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包括三个构成要件:

1、提供作品的方式是有线或无线;

2、该行为是使公众可以获得作品的行为,即提供作品的行为;

3、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任何时间“点播”作品。

由此可知,“免费”影视网站未经作品权利人许可,在其运营的网站提供影视剧的在线播放服务,使得公众能够在其选定的任意时间进行观看,侵犯了相关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构成直接侵权

而分享免费影视网站的主体是否侵权,结果视不同情况而定。下面主要以在微信公众号或微信小程序设置连接分享免费影视资源为例进行探讨。

一、在微信公众号上分享网站网址

微信公众号主体只是单纯分享网站网址,即分享主体仅提供了免费电影网站的链接,公众观看要先复制链接,再打开浏览器黏贴链接后进入网站。

该链接行为因并未向公众提供作品,一般不构成侵权。

二、在微信公众号或微信小程序上设置链接

链接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根据链接对象的不同,链接可以分为浅层链接和深层链接。如果链接到网站主页,即为浅层链接;绕过主页,链接到具体的影视作品,则为深层链接。根据链接的行为方式可分为外链、内链,外链就是在网页中设置用文字或图形表示的链接标志,当用户点击该标志后,浏览器的内容从当前网页转换到另一个网页。

外链给公众感受就是点击链接标志→浏览器跳转(新网页打开)→在新网页中搜索电影观看。而内链则没有链接标志,给公众感觉则是直接观看作品内容。

在微信小程序或公众号上设置的链接多数都是外链,而外链包括深层链接与浅层链接。

外链中的浅层链接不构成著作权法上网络传播行为,因为浅层链接提供的仅是“定位服务”并未“提供作品”,不满足上述所提的网络传播行为的构成要件。

对于外链中的深层链接的侵权认定,司法实践中的并不统一,有的法院认为构成直接侵权,有的则认为构成间接侵权。

【案例1】

北京某唱片公司与北京某科技公司侵害录音制作者权纠纷一案中,唱片公司称被告网站未经许可,从事了“在互联网上传播原告制作的录音制品的行为”。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网站对第三方网站中的歌曲文件设置链接“已经不是提供链接通道服务”,而构成“对音乐作品通过互联网的方式向公众传播的行为”,遂判决被告败诉。 这意味着被告的链接行为被认为构成对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犯。

而该案二审法院北京高院却认为被告“所提供的服务本质上依然属于链接通道服务”、“并没有向公众传播被链接的录音制品”,相反,该院认为被告在“主观过错明显”的情况下“参与、帮助了被链接网站实施侵权行为”。

该认定主要适用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 23 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 表演、 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综上,不管是浅层链接还是深层链接,外链都是提供“定位服务”的行为,而非提供“作品”的行为,不会构成对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但当被链网站侵犯网络传播权时,外链行为则有可能构成间接侵权。

近几年,随着数字技术和移动互联网的迅速发展,我国的网络短视频也发展迅猛。与此同时,短视频侵权盗版的问题比较严重,作品未经许可不得传播使用,这是著作权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当然也适用于影视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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