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湾区 肖斌棠律师
1.被执行人的父母已将其名下的房产赠予被执行人,并办理了变更登记,在该房产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以其系原始购买取得涉案房屋、实际居住等为由,主张继续享有所有权,排除执行的,不予支持。
——(2019)粤执复611、616号,合议庭:蒋先华(承办人)、李昙静、庄绪义,法官助理:蔡文
2.当事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实体权利,须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才能转化为强制执行程序中的执行内容。如其在案件审理阶段并未主张这一权利,在执行程序提出实现这一权利的要求不应支持。
——(2019)粤执复583号,合议庭:杨明哲、张磊、李焱辉(承办人)
3.执行法院拍卖公告中“涉案标的物拍卖产生的税费由买受人承担”的内容虽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不一致,但买受人自愿参加竞买,应当清楚知悉并属于自愿接受拍卖公告规定的相关条件,应当按照该条件参加竞买并承担相应费用,如不接受拍卖公告规定的条件其可选择不参加竞买。在买受人竞买成功后,如果再以税费过高、不应由其承担为由撤销该项执行行为,将导致该司法拍卖条件发生重大改变,即在拍卖前和拍卖后分别设定两种不同的拍卖条件,对其他未参加竞买的潜在竞买人而言有失公平,也不利于司法拍卖的稳定。因此,对买受人在竞买成交后要求撤销拍卖税费概由买受人承担的请求,不予支持。
——(2019)粤执复315号,合议庭:杨明哲(承办人)、李焱辉、张磊
4.执行法院以法院专递方式直接向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备案地址送达法律文书是有限定条件的,即被执行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或经告知后仍不提供。被执行人以债务已履行完毕、执行法院未对送达地址确认核实、公司停业不在原地址办公,故未收到法律文书为由,对执行法院因其未报告财产的罚款措施提出撤销请求的,可予支持。
——(2019)粤执复382、383号,合议庭:杨明哲、张磊、李焱辉(承办人)
5.债权人向我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涉外仲裁裁决后,又向相关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的,不能因此排除我国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
——(2019)粤执复400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承办人)、庄绪义
6.被拆迁人与拆迁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未约定被拆迁人对涉案车位有优先购买权,执行法院在拍卖涉案车位时被拆迁人以“补偿安置优先权”为由请求保护其优先购买权的,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2019)粤执复405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承办人)、庄绪义
7.公司财产是其独立承担责任的物质保证。公司为被执行人时,公司股东根据享有的股份主张收益或者利润分成,是其与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内部法律关系,不能以此为由对抗公司对外承担的债务。故该股东提出的执行款中应当扣除与其所占股份相当的份额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2019)粤执复427号,合议庭:杨明哲、张磊、李焱辉(承办人)
8.被执行人持有第三人的股权,执行法院通知该第三人协助执行,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未超出其应协助范围,该第三人不履行协助义务,却以无法协助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免除其协助执行义务的,不应支持。
——(2019)粤执复428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承办人)、庄绪义
9.土地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属于不同的物。建设工程承包人所享有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应限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不及于该土地使用权。但在实现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时,不能仅拍卖、折价其建设工程部分,而是必须贯彻“房地一体”原则,对建设工程及相应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置,但必须区分建设工程价值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价值,在建设工程价值范围内优先清偿工程款。因此,利害关系人(另案债权人)以建设工程承包人对建设工程占用范围的土地不享有工程款优先权为由,要求执行法院分别评估建设工程及土地使用权的价值的,应予支持。
——(2019)粤执复436号,合议庭:杨明哲(承办人)、李焱辉、张磊
10.刑事判决判由检察机关将涉案股票变现并在确定额度内用于追缴违法所得,检察机关将股票变现后追缴违法所得的余款移送执行法院用于对被执行人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时,被执行人的配偶对检察机关的行为虽不能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但对上述已移送法院执行的股票变现余款主张共有而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应当依法受理审查。
——(2019)粤执复577号,合议庭:胡鹰、蒋先华(承办人)、李昙静,法官助理:蔡文
11.被执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取得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执行法院仍能对该房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共有人不能据此排除执行。且共有人所享有的共有权益已经可以充分保障其基本居住权,其以执行共有房产侵害其基本居住权利为由请求终止执行的,不予支持。
——(2019)粤执复615号,合议庭:蒋先华(承办人)、李昙静、庄绪义,法官助理:蔡文
12.被执行人对市场摊位、铺位所享有的租赁经营权,可以流通交易且具有市场价值,对于被执行人享有的该项财产权利,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拍卖等执行措施。
——(2019)粤执复628号,合议庭:蒋先华(承办人)、李昙静、庄绪义
13.被执行人之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有稳定的退休金收入,并育有成年子女,仅以其与被执行人共同居住在涉案房屋为由,主张自己系被执行人所扶养的家属并请求排除执行的,不予支持。
——(2019)粤执复632号,合议庭:蒋先华(承办人)、李昙静、庄绪义,法官助理:蔡文
14.执行复议作为执行异议的复审程序,应在执行异议案件的审查范围内进行审查。对于复议申请人未在执行异议程序中提出而仅在复议阶段提出的请求,不应直接予以审查,否则,执行复议将直接越过异议程序作出审查结论,剥夺了当事人通过层级渐进方式获得执行救济的权利。
——(2019)粤执复651号,合议庭:蒋先华(承办人)、李昙静、庄绪义,法官助理:蔡文
15.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被查封后,被执行人与其配偶约定涉案房产由双方按份共有,并主张据此份额进行析产的,不具有对抗本案执行的效力。
——(2019)粤执复652号,合议庭:蒋先华(承办人)、李昙静、庄绪义
16.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双方就债权转让相关事宜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了《债权转让暨催收联合公告》,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债务人的义务。国有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的债权有抵押担保的,该担保债权同时转让,无须征得担保人的同意,担保人仍应在原担保范围内对受让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中关于合同变更需经担保人同意的约定,对债权人转让债权没有约束力。复议申请人以国有银行与受让债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未就涉案抵押物进行抵押权变更,主张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享有涉案抵押权、无权对抵押物进行处分的,不予支持。
——(2019)粤执复653号,合议庭:杨明哲(承办人)、李焱辉、张磊,法官助理:邵萌
17.复议申请人认为执行法院发布的拍卖公告未能全面、准确地反映涉案房产的租赁信息,以其在涉案房产被抵押前租赁至今、租期未满为由,请求确认执行法院拍卖涉案房产的拍卖公告违法,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应对租赁关系是否真实存在、租赁时间等问题进行审查。若复议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未能达到证明标准,则对其主张租赁涉案房产的事实不应予以认定。
——(2019)粤执复670号,合议庭:蒋先华(承办人)、李昙静、庄绪义
18.追加被执行人应当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既不能超出法定情形进行追加,也不能直接引用有关实体法规定进行追加。被执行人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通过审判程序进行审查认定,不能直接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2019)粤执监65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承办人)、庄绪义,法官助理:彭惠连
19.诉讼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应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标的额以及当事人的履行情况,对照审查是否存在超标的查封的行为。
——(2019)粤执监73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承办人)、庄绪义,法官助理:彭惠连
20.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在上诉过程中达成新的协议,该协议对一审案件诉争纠纷达成一致意见,并约定不得再以一审民事判决为依据向对方主张权利。在双方当事人按照新的协议履行完毕后,一方当事人依据已生效的一审民事判决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该执行申请违反双方约定、违反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为由,对其执行申请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其执行申请。
——(2019)粤监100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承办人)
21.多个抵押人对同一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在执行依据未对拍卖、变卖抵押物设定任何条件的前提下,部分抵押人要求先执行其他抵押人的抵押财产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2019)粤执监102号,合议庭:杨明哲、张磊、李焱辉(承办人)
22.案外人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物不属于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且经审查确认案外人主张的实体权利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该标的物的相关执行措施,停止执行。即案外人异议一旦成立,基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所享有的实体权利,足以排除执行法院对该标的物的强制执行。在案外人所享有的实体权利没有变更的情况下,该排除执行应理解为,在该案执行程序中,执行法院不应对该执行标的物再次采取相同强制执行措施。
——(2019)粤执监161号,合议庭:杨明哲(承办人)、李焱辉、张磊,法官助理:邵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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