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装卸时间的起算点,这一点非常重要,这是分水岭,在这之前的时间损失风险是在船东,在这之后的时间损失风险是在租船人。一般的说法(也是法律地位),要开始起算装卸时间有三个条件:一是船舶必须抵达合约的装卸地点、二是船舶必须备妥装卸、三是在第一装港(而已),船东必须通知租船人船舶的备妥。
01
船舶抵达(arrived ship)
船舶抵达什么地点才算“抵达”,这是需要看租约的约定。一种情况是在租约中规定船舶需抵达某一港的一个泊位才算抵达,这就是所谓的“泊位租约”(berth charter),例如:装港——上海一安全泊位(one safe berth, Shanghai)。另外一种情况是租约中约定一个港口,船舶只需抵达这一港口即算抵达,即“港口租约”(port charter),例如:装港——上海(Shanghai)。
泊位租约
很明显,“抵达”必须是船舶抵达装卸的泊位,这地点一般会是码头。这样一来,肯定会对船东不利,因为严重的风险如港口拥挤,令船舶靠不了泊位等,都要由船东承担。
所以,如果答应了泊位租约,但船东不想去承担这因港口拥挤而要等待泊位的时间损失风险,通常会在租约中加上“whether in berth or not (WIBON)"(不论靠泊与否),或者”time lost in waiting for berth to count as loading or discharging time"(等泊时间照算装卸时间),再或者“berth reachable on her arrival"(船舶一抵港即可马上靠泊)等等。
港口租约
“港口租约”相比“泊位租约”,主要区别是船舶不必抵达泊位,只要抵达港口,就算是符合了装卸时间起算的条件之一。这样一来,只要抵达港口,即使泊位因为他船占用,船舶仍需等泊,也可以开始起算装卸时间,并且,一经开始,除非有广泛免责条款去中断,否则会一直不停的计算下去,等于港口拥挤的时间损失风险由租船人承担。
可即便如此,船东仍有风险,那就是船舶连港口也抵达不了。
导致这种情况的原因很多,比如:船舶过大,无法进入港内待泊,或者港内锚地拥挤,再或者港口的习惯等泊位置就是港外等等,为避免此类风险,船东不妨利用订约自由去保障自身利益。比如,在租约中加上WIPON(whether in port or not),再比如直接约定抵达地,如中国的长江口等,再或者加上“berth reachable on her arrival"(船舶一抵港即可马上靠泊),这句话其实与装卸时间的始算没有关系,但是却赋予了租船人一个绝对或严格的合约责任,无论是什么原因造成没有马上可靠泊位,租船人都是违约。
02
船舶备妥
船舶备妥是指船舶已经具备装卸货的要求,即准备就绪。这其实包含着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船舶实质上(Physically)的备妥,另一方面是船舶法律上(Legally)的备妥。
实质上的备妥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船舶所有装货(或卸货)需要的货载空间(Cargo spaces)已经备妥。另一方面是船舶已经备妥装卸作业所需要的设备和设施。法律上的备妥是指所有涉及装卸货的船舶的有关文件已经妥善。比如检疫(free pratique )、清关(custom clearance)等。然而普通法好多案例常常认为,这些属于“例行公事”,并不影响船长递交NOR。为了避免争议,船东在租约中常常以明示条款加以约定,比如:“无论清关与否”,“无论检疫与否”,当然作为租船人也会明示要求船东要去通过检疫,或者要去清关,再或者要通过验舱才可以递交NOR等。这样一来,一旦有了明示,只要写清楚,即可超越法律的默示地位。可以看出订约自由让航运变得复杂而有趣。
03
准备就绪通知书(NOR)
作为最后一个针对装卸时间开始的条件,船长递交准备就绪通知书(NOR),是要让租船人合理知悉船舶已抵达,且已备妥(其他两个先决条件),即可始算装卸时间。 普通法没有对NOR的形式做出规定,也就是说可以口头约定,但是实际上一般是以书面形式居多,日后可以用作证据。NOR递交的时间、内容和对象其实是很有讲究的,船长必须深谙其道保证所递交的NOR是有效的。比如,在内容上,必须准确说明船舶抵港/抵达泊位及船舶已经全部备妥。在对象上,如果租约要求NOR 应提交给承租人,而该NOR 仅提交给有关港口的船东代理,则NOR 很可能是无效的。在时间上,如果NOR递交过早(在到达约定地点之前),那么NOR就是无效的。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一份无效的NOR不会因滞后的满足条件而自动变为有效,在船舶真正满足条件时,还需重新递交一份有效的NOR才行。如果没有递交新的NOR的话,意味着一直没有递交有效的NOR,普遍认为,只有在装卸货真正开始的时候,才算租船人对过早的NOR做出了弃权,装卸时间可依租约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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