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辩护人,也可以由法院指派法律援助来帮助犯罪嫌疑人辩护。但是,在刑事庭审中,是可以自行辩护的。那么辩护人有什么特征?自行辩护的有效性如何?当前庭审刑事辩护有哪些误区?在此篇中王健松律师就相关问题来为大家进行解读。

辩护人的特征

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共同承担辩护职能,这一诉讼职能独立于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辩护人承担辩护职能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其法定职责就是忠实于案件事实真相,尊重客观证据,坚持真理,既不能主观想象、猜测,也不能歪曲事实,以有效地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目前学术界争议较大。由于《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的活动内容,并未明确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所以理论上和实践中对侦查阶段律师的称谓主要有:受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法律辅佐人、法律帮助人或犯罪嫌疑人的法律顾问、辩护人等。对此王健松律师表示一般认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并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故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刑事诉讼,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行使辩护权,是世界通行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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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辩护人的责任具体包括以下方面。首先辩护人只能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辩护,不得捏造事实和歪曲法律。对此王健松律师需要强调的是,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必须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基本原则,在任何情况都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编造口供、串供、伪造、毁灭证据或者威胁、引诱证人提供不实证据。对此王健松律师表示,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只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并不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所有利益,更不是维护依法予以限制或剥夺的权益。

依法只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方面,辩护人的职责具有多样性。辩护人只有辩护的职责,没有控诉的义务。辩护律师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知悉了不利于被告人的情形,一般情况下有责任保密,而没有举报的义务。但王健松律师需要强调的是,一旦涉及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权利的案件事实,在动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坦白无效的情况下,应当告知公安司法机关,这有助于维护辩护律师的执业形象和人格尊严,从长远来看更有利于辩护制度的健康发展。

自行辩护的有效性是怎样的

关于刑事庭审辩护的概念,理论和实践有不同表述和理解。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规定,刑事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刑事追诉、指控,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办案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和案件情况,提出意见,调查收集或者申请办案机关调查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材料。对此王健松律师需要强调的是,庭审中的刑事辩护,是通过质证、举证、陈述、辩论等方式,从事实、法律和程序上提出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证据和意见;以及在诉讼程序中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诉讼行为。而刑事庭审辩护,相较于刑事辩护,主要是指庭审过程中辩护人的辩护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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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有效性是一个主观概念,是刑事诉讼的各个诉讼参与人对辩护律师所实施的辩护行为进行的价值判断。对此王健松律师需要强调的是,有效辩护可有不同解读,但是根本还是强调辩护的目的和效果。庭审辩护有效性主要考量因素即是辩护意见或主张是否被法官接受或采纳程度,并在实体上或程序上做出了对被告人有利的诉讼决定。

当前刑事庭审辩护误区

一段时期以来,刑辩律师越来越追求和青睐“无罪辩护”,有的律师将其无罪辩护成功案例作为炫耀的资本,也有律师事务所将无罪辩护成功案例作为“金字招牌”。但对此王健松律师需要强调的是,无罪辩护最终可能会损害被告人的利益,一味主张无罪辩护可能错过了有罪辩护中有利于被告人的从轻、减轻辩护,给错案的形成创造了机会。良性死磕是专业精神,尊重法律,敬畏法治;而恶性死磕是无理取闹,沽名钓誉,坏了律师整体的名声和形象。有效的庭审辩护包括无罪辩护,更包括有罪辩护,多元化强调辩护包括无罪辩护、有罪辩护、实体辩护、证据辩护、程序辩护等各类合法辩护的方式。如果只一味强调无罪辩护,忽视甚至放弃了有罪辩护,不能形成有效庭审对抗及相关庭审效果与目的。

现实生活中,很多普通百姓甚至部分律师对有效辩护没有正确认识,以为在法庭上面向公众用文学化和煽动性的语言高谈阔论,甚至把旁听公众当作发表辯护词的对象,这样的辩护才是有水平、有效的辩护,还有部分经验丰富的律师为了迎合被告人亲属,故意作煽动演讲式辩护。对此王健松律师表示,有效辩护并不绝对排斥煽动演讲式辩护,但法庭不是秀场,庭审辩论更看重逻辑能力,无论是口才或是极强的应变能力、能够迅速捕捉对方发言的矛盾和要害、逻辑思维能力、短时间内对思路和语言的整理归纳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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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媒体的发达、普及,有的律师在案件尚未开庭或者正在审判尚未裁决之时就把起诉书和证据材料公布于网络、媒体,并发表引导式的倾向意见,以达到影响司法之目的,对于这些行为,王健松律师表示这些行为已经明确违反了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相关规定,除此之外也是对被告人的不负责,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置于风险之中。

以上就是关于“辩护人特征、刑事辩护误区及自行辩护有效性分析”的解读,根据法律规定表示,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辩护人的亲属范围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这里的监护人主要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对此王健松律师需要强调,无罪辩护的过度思维最终可能会损害被告人的利益,一味主张无罪辩护可能错过了有罪辩护中有利于被告人的从轻、减轻辩护,给错案的形成创造了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