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请求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股东为获取收益,自主参与、帮助公司经营的行为,不符合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不能确认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通常认为,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加入用人单位成为其成员,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关系区别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从属性,包括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
现行劳动法并未禁止股东与其投资的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但是应该注意区分股东的投资经营行为与劳动行为。股东在为公司工作过程中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接受公司的劳动管理,双方建立起稳定的以提供劳动和支付报酬为内容的长期的稳定的关系,应依法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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