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票是商业汇票的简称,汇票是《票据法》中规定的三大票据之一,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银行汇票到期由银行承诺付款,商业汇票到期由商业机构(一般为大型企业)承诺付款。

一直以来,银行汇票远比商业汇票受欢迎,因为银行汇票极少有被拒绝承兑的,商业汇票被拒绝承兑的屡见不鲜,近来某大的商票频频被拒绝承兑闹得沸沸扬扬,加深了市场对商业汇票的恐惧,有人形容商票为“白条”,导致相当多的单位拒绝接收商业汇票。自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一般称为ECDS)上线后,商业汇票的流通性大增,信誉有所改善,所以现在的商票实际上都是电子商票。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因此承兑是一种承诺行为,是一种票据行为,或者可以理解为汇票的一种程序行为,例如汇票的生命周期会经历:出票、背书、承兑、付款等流程,承兑是其中一个程序。

汇票有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等几种,最常见的是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品种,我们常见6个月期限的汇票就是指出票后6个月到期付款。持票人需要在到期日前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付款人如果承诺到期付款,会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这就是承兑;付款人如果拒绝到期付款,就是拒绝承兑。

按照《票据法》的规定,票据一旦被承兑,付款人就要承兑付款的责任。如果汇票被拒绝承兑,持票人的权利如何被保护呢?

按照《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就是付款人,商业汇款被拒绝承兑,持票人可以前手行使追索权,如果商业汇票没有经过背书转让,持票人就是向出票人主张票据权利。因为现在基本都是电子商票流转方便,商业汇票可能经过多次转让才到达持票人手上,商业汇票经过多次背书转让的,持票人可以选择一个或者多个前手主张票据权利,这对持票人权利的维护是非常有利的。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或者背书人或者担保人。

因为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需要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也可以不基于票据关系而基于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进行主张。

另外,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持票人可以请求行政机关(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监管局)对签发人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报公安机关要求追究签发人的刑事责任。

如果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可以请求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监管局对付款人进行罚款,要求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因此,如果商业汇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压票,拖延支付的,应当依法及时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一般来讲,行动快的,挽回损失的可能性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