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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委撤销。

所谓基于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因自己的过错而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等发生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某种民事法律行为。

对如何认定重大误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21】94号)其中第2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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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认定为重大误解。

《民法典》保留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撤销的规定,目的是保护表意人的行为自由、行为自愿,保护表意人在此前提下的真实意思表示。

表意人发现其对行为的性质等产生了重大误解的,就应允许其撤销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必等到造成较大损失才享有这样的权利,将该事件的影响消灭在萌芽状态。

表意人享有的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不应要求“并造成了较大损失”这一要件。因此,该要件在《民法典》施行后适用《民法典》裁判的案件即应取消。

关于撤销的规定

关于撤销的规定

民法典152条,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1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90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五年: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因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可以行使:

1.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5年内行使,

2.知道或者应当胁迫事由1年内

3.受胁迫的,胁迫行为终止之日1年内

4.重大误解的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90日内

5.知道撤销事由明确表示或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