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船合约中,甚至在询盘之初我们就会看到LAYCAN的条款,好多人简单地把其理解为船舶ETA了,即船舶预计到港的时间,其实这种理解是很危险的。首先,租约中的确会经常要求船东在船舶到港前报告船舶ETA,以方便租家提前安排入货或装卸,但是这种报告只是形式上受租约的约束,例如,合约中约定船舶到港前7天每天更新ETA,那作为船东就必须要报,但是具体ETA是哪天,如果早到或晚到会有什么样的后果,却是另受LAYCAN条款的约束,LAYCAN条款是租约中重要的条款,既然订入合约中,会是要求双方严格遵守的。
那么,LAYCAN的真正含义到底是什么?
LAYCAN其实是包含着两层含义:LAYDAYS(受载期)和CANCELLING DATE(解约日)。
01、受载期(LAYDAYS)
受载期(LAYDAYS),是指航次租船合同中所指定的船舶抵达指定的装货港或地点,并已做好装货准备,随时可接受货物装船的期限。
合同受载期可以具体定在某一天,但习惯上规定为一段期限,如5-15天,以适应海上船舶航行或货运活动实际情况与要求。承租人一般是按照受载期来安排货物装船,如果船舶未能在规定的受载期到达装货港,不仅使承租人可能遭受诸如驳运费、仓储费等一些为准备装货而支付的费用损失,而且不能按时将货物装船运出,极可能还会构成贸易合同的违约。
因此,船舶所有人必须按受载期的约定,使船舶按期抵达装货港接受货物。
02、解约日(CANCELLING DATE)
解约日(CANCELLING DATE),又称为销约期。是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规定的,船舶未能在合同中所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指定的装货港并做好装货准备,租船人可以选择解除合同的日期。解约日,通常会定在受载期的最后一天。
例如,“LAYCAN:May.15-20,2021”表示受载期为2021.05.15-2021.05.20,解约日为2021.05.20。所以说当我们看到LAYCAN的写法,这说明,解约日与受载期的最后一天重合。
当然,有的租约所规定的解约日并不是受载期的最后一天,而是在受载期届满后的某一天,此种规定即属于解约日与受载期相脱离的情况,就不能写作LAYCAN,只能是分别去写。
例如:LAYDAYS:May.15-20,2021, CANCELLING DATE:May.25,2021。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船舶在合同所规定的解约日(2021.05.25)之后到达的,租船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如果船舶仅仅超过了受载期,但并未超过解约日(20-25日之间),则虽然船东违约,承租人仍然无权解除合同,只可就此违约行为请求损害赔偿。
至此,我们都了解如果租船合同中有解约日条款(Cancelling Clause),当船舶不能在规定的日期前赶到装货港并做好装货准备时,承租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解约。如行使此项权利,应特别注意以下两点:
1、不能过早解除合同
在航次租船中,只有在到了解约日或超过解约日的情况下,租船人才有权解除合同,而不能采取“预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的做法。因此,即使租船人明知所租船舶不能在解约日前到达,也不能提前宣布解除合同,否则即构成租船人毁约。
曾有一著名的案例:某轮在香港进行修理,船东预计待船舶修好后肯定超过解约日,故船东向海防的租船人询问是否还继续使用该船,本来合同中并未订立质询条款,租船人对船东的询问完全可以不作任何答复,而是待船舶抵港后再做决定。然而,租船人却马上电告船东,船舶不必再来,因为货物尚未备妥,即使船舶此时到港也无法利用。船东接到电报后,却反过来控告租船人毁约。法院也判定,租船人的行为构成了违约,因为船东在当时并未拒绝将船驶向装货港,只是向租船人询问是否还愿意使用该船,但是租船人却首先表示了不再履行合同的意图。当然,如果人们从道德的角度来看,租船人是好心没好报,但在法律上不能以动机来衡量是非,所以租船人被判定为毁约。
2、不能过晚解除合同
承租人无法在销约期到来之前取消合约,其实对船东的伤害更大。船东不得不硬着头皮空放至装货港,辛辛苦苦等到的可能是租船人解除合同的决定。为避免这种伤害,精明的船东在租约内放进一条质询条款已经十分常见了。例如,1994年金康租约格式在第9条(b)段就写到:
【原文】(b)Should the Owners anticipate that. despite the exercise of due diligence. the Vessel will not be ready to load by the cancelling date they shall notify the Charterers thereof without delay stating the expected date of the Vessel's readiness to load and asking whether the Charterers will exercise their option of cancelling the Charter Party, or agree to a new cancelling date. Such option must be declared by the Charterers within 48 running hours after the receipt of the Owners'notice. If the Charterers do not exercise their option of cancelling, then this Charter Party shall be deemed to be amended such that the seventh day after the new readiness date state in the Owners' notification to the charterers shall be the new cancelling date. The provisions of sub-clause (b)of this Clause shall operate only once, and in case of the Vessel's further delay, the Charterers shall have the opinion of cancelling the Charter Party as per sub-clause (a)of this Clause.
【译文】如船东预计虽谨慎处理仍无法在解约日前准备装货,则应立即通知承租人其预计准备好的日期,并询问是否解约或同意新的解约日。承租人应在收到该通知后48小时内声明该选择权,如承租人未行使其解约权,则本租约应被视为已修改,即船东在通知中宣布的准备完毕日期后的第七天为新的解约日。本条第(b)款的规定仅适用一次,如果船舶进一步延误,承租人应根据本条第(a)款的规定取消租船合同。
所以,当租约中订有类似的质询条款(Interpellation clause)时,船东将船舶延误的情况和船舶预计抵港日期提前通知了承租人,承租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是否解决合同的决定及时通知船东。否则就构成了弃权,租约仍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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