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女儿在幼儿园被老师猥亵了,脱裤子,捅下体,还用过牙签。不但老师这样做,还叫来保安一起做。老师还有虐待孩子的行为,让孩子钻进狭窄的箱子里,老师用屁股堵住箱子口,还殴打孩子。

这是一位名为“儒雅白云9o”的妈妈的自述。据这位妈妈说,不但自己家的孩子被这样对待,还有另一个孩子也被老师如此对待过。两个孩子就读的幼儿园位于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水头镇。

经检查儒雅白云的女儿下体有炎症、充血、淤青,判定是人为或者异物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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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有这样的老师吗?孩子只有5岁啊,都说为人师表,可这连禽兽都不如。看到这个消息,我毛骨悚然,可想而知孩子的家长是怎样的心情了。不知道是否还有其他孩子也遭此厄运,期待警方的细致调查。

好在孩子家长很勇敢,立即报警了。警察带着两个受害者来到幼儿园,发现了牙签的存在,并且经过仔细查找,还发现了孩子口中说过的房间和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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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到有人在这位妈妈的文章下了留言,多数认为内容可信,也有少数人认为看多了太多事件的反转,这个会不会也打脸。

在警方未出调查结论之前,我们暂且按照这位妈妈的陈述,来关注事态的的发展。

有人问,是男老师还是女老师呢?老师的性别会不会影响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如果上述内容属实的话,涉事老师应该受到怎样的处罚?

用手、牙签捅下体,这是典型的猥亵行为。根据刑法237条的规定,猥亵罪的犯罪主体不分男女,可以是男人对女人、男人、儿童实施猥亵,也可以是女人对女人、男人、儿童实施猥亵。

对十四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或者成年人实施猥亵,构成犯罪的前提是采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而猥亵十四周岁以下的儿童,无论是否采用了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都构成犯罪。

所以说,无论孩子的老师是男性还是女性,如果真的实施了上述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是毋庸置疑的。而且老师和保安猥亵儿童多人和多次,并造成儿童伤害的后果,依法应当在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量刑。

另外,老师将孩子关进箱子的行为,殴打的行为涉嫌虐待被监护、看护监护人。如果这种虐待行为具有持续和经常性,情节恶劣的,老师将构成犯罪。依据刑法二百六十条之一的规定,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述两个罪名同时存在的,应当数罪并罚。

如果老师的行为不是个体行为,而是幼儿园默许的众多老师的行为,幼儿园涉嫌单位犯罪,对单位可判处罚金,主要责任人个负责任比照个人犯罪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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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学校频频曝出此类事件,罪恶的手伸向这些弱小的孩子,学校,幼儿园在选人用人上把关不严,让一些道德败坏之人混入其中,教育机构存在重大责任。

如果本案属实,受害儿童家长可向幼儿园和施害者提起民事赔偿。如果最终被定罪,除了对施害者判处刑罚外,还可以根据刑法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禁业禁止,即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特定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您认为本案的最终走向如何?你认为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如何才能防范此类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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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梅律师,梅律说法,说法不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