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您的提出问题,谷川联行第一时间联络到税收优惠层面的招商合作咨询顾问。并按照您的提出问题得出如下所示回答:

一、所得税地域投资特惠:自由贸易区税收优惠、沿海地区对外开放大城市(地域)税收优惠、经济发展经开区税收优惠、高新科技产业链经济开发区特惠。

二、新办生产经营性投资者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之上的,从开始盈利的本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递减征缴所得税。从业农牧业、林果业、农牧的投资者投资企业和投资在资金不先进的偏远地区的投资者投资企业,按照前两根要求享有免税政策、降税工资待遇满期后,经企业申请办理,国务院办公厅税收主管机构准许,在之后的十年内还可以再次按应纳税所得额减免15%到30%的企业所得税。

三、基础设施税收优惠:投资者投资企业投资电力能源、交通出行领域,不会受到地域限定,均减征15%的征收率征缴企业所得税

四、再投资出口退税特惠:投资者投资企业的国外投资者,将从企业获得的收益立即再投资于该企业,提升注册资金,或做为资产投资开设别的投资者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办理,税务局准许,退回其再投资一部分已交纳所得税税金的40%(地区所得税没有出口退税之列)。

国外投资者在我国地区立即再投资举行、改建出口产品企业或优秀技术性企业,及其国外投资者将从海南特区内的企业得到的收益立即再投资于海南特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和农牧业开发设计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办理,税务局准许,所有 退回其再投资一部分已交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金。可是,如果是国外投资者立即再投资举行、改建的企业,自进行生产制造、运营起三年内沒有做到出口产品企业规范的,或沒有被再次确定为专业技术性企业的,理应缴回已退税款的60%。

五、激励开办出入口企业和专业技术性企业的特惠:投资者投资举行的出口产品企业,在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要求免征、减免所得税满期后,凡当初出入口年产值做到当初企业商品年产值70%之上的,可按企业所得税法要求递减征缴。但自由贸易区和经济发展经开区,及其别的已按15%的征收率交纳所得税的出口产品企业,合乎以上情况的,递减后征收率不够10%的,应按10%的征收率征缴。投资者投资开办的领先技术性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要求免征、减免满期后仍为专业技术性企业的,能够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要求的征收率增加三年递减征缴。递减后征收率不够10%的,应按10%的征收率征缴。

六、对电力能源、交通出行、海港、港口,及其别的关键生产经营性新项目给与比以上要求更长时间的免征、减免特殊政策,或是对非生产性的关键新项目给与免征、免减的特殊政策。

七、国外投资者从投资者投资企业获得的盈利,免征冲减所得税;

八、投资者投资企业免征附加税及教育附加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