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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问题是关乎老百姓生活的大问题,未有能力购房的情形下只有先租房。而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存在房东、二房东、中介、租客等多方权利义务关系,可能涉及的问题也包括:租金由谁收取、押金向谁主张退还、违约责任如何承担等,不同情形需要运用不同的法律规则,本律师团队即通过以下一则案例解析其中可能存在的情形。

案情简介:

甲公司将其所有的商铺出租给张三,约定了租金、押金、租期以及不得转租等事项。后因李四急于寻找商铺用于经营生意,张三与其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张三将该商铺租给李四,同时约定租金、押金、租期等事项,租期与甲公司与张三之间的租期一致,但张三未告知该商铺由谁所有及转租的情况。该商铺租赁期限到期后,李四与张三口头约定继续承租六个月,租赁的其余条件与双方之前约定一致。甲公司发现此情形后,要求李四直接与甲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但李四以其与张三已经说好为由予以拒绝,甲公司对该商铺采取断水断电措施,李四无奈退出商铺租赁。张三要求李四继续承租并承担后续租金,李四以无法继续履行要求解除租赁关系并主张退还押金,双方争执不下。李四后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退还押金,张三反诉李四要求支付剩余租金及承担违约责任,法院裁决张三退还李四押金。

法律观点:

1、张三、李四对于签订二者之间的租赁合同是否存在过错情形?

该商铺的所有权人为甲公司,由甲公司租赁给张三、再由张三转租给李四。甲公司与张三签订租赁合同时已明确约定该商铺不得转租、张三未将该情形告知李四;李四在其与张三建立租赁关系时亦未核实房屋的权利人是谁、是否有不得转租等情形,未尽到合理的审慎义务。因此,张三、李四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均存在过错。

2、张三、李四谁应承担解除租赁合同的违约责任?

李四对于因商铺断水断电无法正常经营而搬离的行为不存在过错,但其无法证明断水断电系张三所为,即并不当然享有合同解除权,其应及时通知张三,告知房屋状况以减少可能给张三造成的损失;张三知晓李四搬离的情形后应主动采取措施防止自身损失扩大,但其未采取相应措施导致商铺闲置,其损失应由自己承担。基于公平原则,张三应退还李四押金,其余责任双方各自承担。

综上,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责任认定应根据双方对于合同的过错程度、实际履行情况以及双方的具体损失,再结合公平及诚信原则,从而确定双方各自应尽到的义务,以此确定责任如何划分。各位若有房屋租赁中的其他法律问题,可与本律师团队www.szwxls.com再行研讨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