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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项目内部可能因为经营环境变化采用不同的经营策略,有的经营策略可能需要外部投资者直接放弃投资利益,该经营策略能被投资者接受吗?投资者应向谁主张、如何主张投资收益?本律师团队作如下分析。

案情简介:

张三与某连锁超市经营者李四相熟,因店面扩展需要,李四想引入张三资金入股,张三表示同意。双方商定具体的合作方式后,由张三与该超市直接签订《股权认购协议》,张三认购该超市股权1股、价格30万元,张三与协议签订后5日内将入股款打入超市指定账户,张三享有超市利润5%分红权、一年后可要求返还入股款并获得12%固定收益。后因经营环境发生变化,该超市原始投资人李四、王五、赵六召开“超市股东会会议”,一致同意注销餐厅营业执照并引入第三方清算组,餐厅涉及的债务经清算后按比例偿还。张三向李四索要入股款,李四将此决议告知张三,让张三等待超市清算结果。张三不服,将该超市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入股款30万元并支付12%的固定收益。

法律观点:

1、张三与该超市之间的《股权认购协议》是否真实有效?

《股权认购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二者之间因该协议形成投资合同的法律关系,张三按照约定向该超市指定账户转入入股款30万元,超市也应履行在一年后返还入股款及支付固定收益12%的合同义务。

2、该超市原始投资人的“股东会决议”是否影响张三收回入股款?

该超市原始投资人李四、王五、赵六召开“超市股东会会议”形成决议系内部法律行为,不影响张三对该超市债权的主张,该超市不得以此拒绝返还入股款项。

综上,项目投资可采用多种方式,每种方式存在不同法律关系,主张权利的对象也因此不同。各位若有其他关于投资或合同纠纷的法律问题,可再与本律师团队www.szwxls.com咨询研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