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曰:爲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衆星共之。

衆:zhòng,众。

共:音“gǒng”,即为“拱”,簇拥之意。

孔子说:治理国家要以道德原则作为准绳,这样就会像北极星那样,在自己的位置不动,发光发亮,旁边的星星都簇拥着它。

此章为《论语》第二篇“为政”,通篇讲述孔子关于国家治理的政治思想。

孔子在这一章中以北极星作为例子,来比喻“凭借德行治理国家的人”,德行即“光”。想象一下,茫茫荒原,漆黑一片,黑暗中有某一处光亮大作,于是身处黑暗中的人都不自觉地簇拥过来。

这不同于秦国变法家商鞅“严刑酷法”,严刑酷法是事前制定严格的法规约束人的行为,事后以严厉的惩戒措施来惩罚违法的人,变法所涉及的“连坐”的制度还会造成人人自危的局面。

不难想象在“为政以德”和“严刑酷法”之下人们的生存状态,后者要比前者压抑得多。

在当今,全面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此“法”与商鞅之“法”的差异不言自明,仅从其制定的背景来说,当今的“法”是民主集中制度下形成的不断进步、不断完善的法,而商鞅的法则是封建统治者为了驾驭下民而制定的“法”。高下立见。

当今的“法”与“为政以德”之间有什么联系呢?这其实就涉及到法律和道德的关系问题,简单来讲,把法律看作成文的、具体的、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应该不算过分。法律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道德却经常只被当作某些价值判断。从运用的广延来说,“依法”比“以德”范围更广。

另外,道德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发展起来的约定俗成的价值标准,相比法律来说,往往不成文、不够具体,存在更大的关系群体、地域划分、历史时期等等因素影响的差异。这也是我们当今更应强调“全面依法治国”的原因之一。

那么是不是可以说“为政以德”这一论断没有价值呢?当然不是,毕竟在面对现实生活中的具体问题时,普通人更多做出的是直观的价值判断,而不是查法条看其有无挑战法律法规,很多事情也未必总能上升到法律法规的层面。这一“直观的价值判断”其实就更接近“道德”的概念,这一概念就长期生活在同一语境中的人来说想必大同小异。

也就是说,道德价值的判断通常是直接的。我们的问题就变成了如何更准确、更良善地做出道德价值判断?这就得从“学而”篇开始讲了,在此按下不表。

孔子所言,虽是“为政”,哪里有仅是“为政”?

“政”者,“正”也,使不正之事得以“正”。在古代,上至一国之君,下至一家之主,都免不了遇到判断是非对错的时候。“为政”一词的意思,也可以简单理解为确定什么是正确的事情,做出正确的价值判断,这一判断符不符合民众作为“一般人群体”的共同期望(当然,古代统治者似乎并没有也不需要太在意民众的共同期望)。

“德”者,“得”也,得民心而不与其良善初心相悖,亦即前文所述之“共同期望”,又或者仅就个体而言,没有背离自身的良善初心。依然得再次强调儒家的思想体系中,人性本善。依从本善来进行价值判断,那便可以“得”。可以说,“德”既是起因,也是结果。

朱子在《四书章句集注》中就本章注解“为政以德,则无为而天下归之”,如果治理国家的人所做决策本就是民心所向,又何须严刑酷法来约束限制呢?

以上所言,主在“为政”,但“德”又有自修之意。加之“居其所而众星拱之”这一画面,实在很难不让人想到鲁迅先生的句子:

愿中国青年都摆脱冷气,只是向上走,不必听自暴自弃者流的话。能做事的做事,能发声的发声。有一分热,发一分光,就令萤火一般,也可以在黑暗里发一点光,不必等候炬火。此后如竟没有炬火:我便是唯一的光。倘若有了炬火,出了太阳,我们自然心悦诚服的消失。不但毫无不平,而且还要随喜赞美这炬火或太阳;因为他照了人类,连我都在内。

当年许多像鲁迅先生一样的人,如星星之火;如今“出了太阳”,我们也决计不能忘了当年炬火,“还要赞美这炬火或太阳”。此外,无论何时都不应该忘记,自己是本可以发光,也应当在必要时候发光的。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