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新《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其中有几个要点需要提示:
一、服务约定。这里的约定,是指业主购房时与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即在成立业主委员会与新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前,应当按照之前的合同约定执行。

二、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意思是,无论业主是否接房,是否装修,是否入住,都不能成为拒绝支付物业费的理由。但如果有证据表明物业方未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除外。
三、对逾期未交纳物业费业主的处置。注意前提是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首先由物业服务人催告业主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其次,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方可以起诉或许申请仲裁,但不得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方式催交。

综上所述,未接房的业主在收到催交物业费通知书后,在无证据表明物业服务人未履行服务约定的情况下,应当交纳物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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