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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X年3月韩某应聘到陵川县某镇某校食堂做饭。20X月23日做完早饭后,学校一老师在韩某居住的宿舍内发现韩某身体不适,立即拨打急救中心电话并将其送往当地医院急诊科,经抢救无效死亡。医生初步诊断为心脏性猝死,但未经尸检不能明确具体死亡原因。当天下午,韩某家属赶到现场,校方建议尸检明确原因,韩某家属表示坚决不同意,并怀疑韩某为非正常死亡,同时要求校方赔偿韩某死亡补偿金40万元,校方经初步调查,认为韩某是因为前一天晚上喝酒引起心脏性猝死,出于人道主义同意补偿丧葬费3万元。由于双方意见不一,韩某家属表示要在学校门口烧纸设灵堂施加压力。校方报警后,双方到派出所进行协商,但由于分歧较大,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在派出所的建议下,第二天,双方当事人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提出调解申请,镇调委会及时受理。
【调解过程】
调委会受理纠纷后,调解员当天就对死者死亡前一天晚上是否喝酒进行了调查,并找到相关证人出具了证明材料,同时,向参与抢救韩某的相关人员了解事发经过,证实与校方所述相符。韩某家属表示对事件事实没有异议。在家属拒不同意尸检的情况下,针对双方在赔偿数额上的巨大分歧,调解员分别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希望双方都能做出一定让步,缩小赔偿差距。首先调解员多次面见校方负责人,采取“角色换位法”,劝说校方拿出诚意,多站在韩某家属的的角度考量问题,争取早日案结事了。同时以案说法,采取“暗示法”对韩某家属进行说服,一是死者前一天晚上有喝酒行为,猝死极有可能是喝酒所致,本人也应该承担一定责任。二是校方对这起事故处理的态度是积极的,有诚意的,但赔偿能力确实有限。同时劝告家属不要做出过激言行,更不能将事件复杂化,如果还坚持原来的数额,在调处无果的情况下,只能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与调解相比较,诉讼较为费时费力,而且最后拿到的赔偿也未必是其坚持的数额。在调解员的努力劝解下,当事双方经过冷静思考,终于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经过多轮协商,最终双方达成协议:
校方向死者家属补偿丧葬补助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10万余元,并于当天履行协议。
【案例点评】
人民调解工作是法、理、情的统一,调解过程中,心理咨询操作的技巧和能力日益重要,将心理学的规律方法充分应运于人民调解工作实践,正确分析当事人的心理动机和心理需求,同时开展心理疏导,有助于消除当事人对抗心理,提高调解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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