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概述
管某受指派到青岛建发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青岛物流中心昆仑山北路仓库从事保安服务工作。2019年5月19日晚,青岛市黄岛区中医医院接120急救电话,于21时57分到达青岛建发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青岛物流中心昆仑山北路仓库,确认某已死亡,死亡原因未猝死。事后查明,管某死亡诱因为管某上班时间在保安室发生嫖娼行为后产生身体不适倒地不起后死亡。
管某之子于2019年9月25日向崂山区人社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崂山区人社局于2019年10月14日受理了管学磊的工伤认定申请。经崂山区人社局崂山区人社局认为管延树的死亡未发生在工作岗位上,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情形,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了涉案《工伤不予认定决定书》,决定不予视同工伤,管某之子不服,遂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二、管某上班时间在工作地点突发疾病死亡属于工伤吗?
2019年5月19日21时许,管某在涉案保安室猝死,经查系非因工作原因,其死亡后果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该死亡后果虽发生在工作时间,是因管某在发生嫖娼行为后引发身体不适而造成,故该行为与履行职责无关,不属于在工作岗位上发生的死亡,亦不符合视同认定工伤的情形。
其次,工作岗位与工作场所不同,包含地点要求,履职要求,管某虽死亡于工作岗位保安室内,但死前行为与职责无关。崂山区人社局在法定期限内受理、调查、作出决定,向当事人进行送达,程序合法。
再次,对工伤职工的保障应以职工尽职履责为前提,管某的死亡与其本职工作无关,崂山区人社局作出的被诉《工伤不予认定决定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综上所述,崂山区人社局作出的被诉《工伤不予认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管某之子主张管某的死亡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应当依法认定为工伤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驳回管学磊的诉讼请求。
三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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