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十一条的第一款和第二款分别规定了哪些行为属于侵害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哪些行为属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

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可见,对于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行为的一般定义均是:专利权被授予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专利的行为。虽然内涵相同,但是对于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各自而言,侵权行为的外延是不同的,就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来说,法律禁止使用行为,但外观设计专利并不禁止使用行为。

原因在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是技术方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是产品的新设计、新样式。技术方案,是指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

被授予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代表了其技术方案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克服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具有有益效果,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而且,构成技术方案的一个个技术特征凝结了发明人的智力成果和辛勤付出,这些,都是通过产品这一外在形式所表现出来,发明人的智力成果通过产品的使用所呈现,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价值通过产品的价格所体现。对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使用行为,就相当于是对技术方案的使用,相当于是对技术方案有益效果的享用,相当于是对专利经济价值的攫取,因此,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而言,禁止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使用行为,是十分有必要的,也是理所应当的。

但对于使用的禁止,也是有一定限制的,比如专利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经过专利权人售出后的使用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专利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由北京知寰律师黄继保律师团队撰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