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民以食为天”,人生在世数十载,可不就是为了一口吃的嘛;更何况中国作为一个拥有千年美食文化的文明古国,各地美食更是构成了我们生活中的一部分。不过,食物种类丰富的同时,也是食材种类的丰富,五花八门的食材让人眼花缭轮也让人心生欢喜,但是,与之同来的,还有一个千古不变的话题——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一直是我国国家政策中的一个重点,它不仅关系到国计民生,还是实现人民幸福和谐的重点,且对于国家治理,也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这不仅是现代国家对于食品安全抓得如此之紧的原因,它也是古代中央政府重视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既然古人重视食品安全的问题,那么他们必定是有着应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办法——这几乎是肯定的了。
食品安全问题自古有之,而这个“古”可追溯至周朝。 周朝对肉类的挑剔,春秋时期孔子提出“十三不能食” 我国古代对于食品安全的重视远远超出我们的想象,早在《礼记》中就有“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粥于市”的记载,意思是没成熟的果子不能售卖,以免造成食品安全隐患。
尽管在现在看来,周朝还属于奴隶社会,交通运输方面十分落后,因此就没了地区间农贸交易的问题;生产力不甚发达,这一时期在市场交易的农产品几乎都是人们自己栽种的农作物,安全系数得到了提法哦;并且,这时候还没出现农药这种化学药品,所生产出来的农作物绝对是纯天然、无添加剂的,无论从哪一方面来看,周朝的食品都应该是十分安全,应该是用不上食品安全条例的。
然而,恰恰相反,如果说后世是用法律条文来警示不法分子,以达到使食品的安全问题得到保证的话;那么周朝的食品安全完全是为了让臣民吃得更好、更精致。在《周礼》中,就曾有过关于食品安全的记载。朋友们,《周礼》是何等重量级别的书啊,它是儒家经典之一,规定了中国千年以前的礼乐文化的理论和基本,在当时那个以“礼”为先的社会中,《周礼》的地位不亚于《圣经》在天主教会中的地位——重要,且无可取代。由此,我们可以得知周朝的统治者对于当时的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它甚至已经从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升级到国家“礼”这一方面的内容了。在《周礼》中,是这样规定的:
“狼去肠,狗去......去脑,鱼去乙,鳖去丑......牛夜鸣则庮;羊泠......视而交睫,腥;马黑脊......弗食。”
你看,就连鳖长得丑都不能吃,这是得多精致啊。从《周礼》中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周人的心目中,食品安全问题已经不仅仅是停留在食物层面上问题了,它更多的,是代表着古代儒家“礼”的文化,是人们对于美好生活以及“礼”的一种追求,而对于事物的条条框框的规定,倒成了一种面层意象,深层的意义,说那时候的人们对于这种精细到极致的风俗的一种追求。
到了春秋战国时代,孔子更是将这种追求发挥到了至极。
无独有偶,汉代也曾规定过:“诸食脯肉,脯肉毒杀、伤、病人者,亟尽孰燔其余。当燔弗燔,及吏主者,与盗同法”意思是有问题的肉类要立刻销毁,不然售卖者连同管理食品安全的主官都要受罚。
当时间来到唐朝时,食物的制作工艺已经变得愈臻完美。因为经济的繁荣,以及对外开放的制度,唐人与外邦人的交流也变得频繁起来;再加上自西汉时期开通的丝绸之路,唐人的食材名单更加丰富,除了国内的食材,自然也包括舶来品。
再者,唐朝是一个富有诗意的朝代,因为科举制的推行,中国古代诗歌进入“黄金时期”,在这个时代,似乎每一样东西都被身着青衫、手持折扇的诗人们增添了一丝诗意的境界:长安城外的兰叶野草在张丞相眼里是“草木有本心,何求美人折!”;平原上的夏日美景在王摩诘眼里是“漠漠水田飞白鹭,阴阴夏木啭黄鹂”;满庭的纷飞白雪在岑参眼里是“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既如此,食物当然也是参与其中,即便是一只普普通通的炖黄鸡,从李太白嘴里说出来都变成了这般画面感十足的“呼童烹鸡酌白酒”。
唐朝食物的精致程度不亚于西周好春秋,而且,那时候的精细,仅仅只停留在食物的挑选上,而唐朝,已经进化为食物的制作工艺上。不过,时代在发展,食品的安全问题也在升级,而且手段层出不穷,令人防不胜防。鉴于此,为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人身安全健康,唐代中央政府在《唐律疏议》中,对这一类的犯罪作出了明确的惩罚机制:
“脯肉有毒......违者杖九十;若故与......死者绞;即人自......杀人法。” 大唐盛世之中,酒楼林立,商业兴隆,您看那牧童的手指随意一指,就是一片旷古未有的繁华璀璨。这令人沉醉的灯火阑珊之中,藏着的正是大唐对于食品安全的严格把控。
唐朝人早已有了他们自己的食品安全法——《唐律疏议》。据记载,按照唐代的法律,如果食品发生了变质,经营者就必须立刻销毁食品,否则就会受到杖打九十的处罚。
唐代的保鲜条件远远不如现在,食物也不像现在这么丰富。因此总会有些经营者心疼成本,抱着侥幸心理继续出售劣质食品。
针对这一现象,唐律也做了明确规定:如果经营者由于经营变质食品导致他人生病的,就罚流放一年,如果导致他人死亡的,就会被判处绞刑。
唐代政府重拳治理食品安全的决心是坚定的,因为古代医疗水平落后,一旦食品安全把控不严很容易发展成疫情,这样的后果对于古人来说非常严重。
因此古人们也时刻把保证食品安全放在心上。
唐代人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可以通过当时的法律条文来体现,除了对售卖劣质食品的经营者严加惩处外,唐代人还将食物中毒细分成故意和无意两种,再制定相对应的律条分别管理,这些细节无一不说明唐代人对食品安全的严格要求。
不过,虽然唐代人严格把控食品安全,却还是有黑心的商家铤而走险坑害顾客,柳宗元就曾经不幸成为了受害者。
有一次,柳宗元身体不适去看医生,医生跟柳宗元说:“你这只是一点小病,买点茯苓来吃就会好的。”于是柳宗元非常听话的买了茯苓来每天按时吃,谁知道他的病不但没好,反而更严重了。
医生很奇怪,自己的方子没问题啊。柳宗元也很奇怪,强烈的探索心驱使着他去寻找问题的真相,结果几经波折之下,竟然让柳宗元发现原来是药店用老芋头冒充茯苓卖给他了。
柳宗元很生气,后果很严重。
卖假药的商人落在柳宗元手里也算倒了霉,不仅被判了一年流放,还被柳宗元写到《辩茯神文并序》一文中,千秋万世背着诚信的污点。
在唐律中的规定,大多数是关于肉类食品出现问题后的归责方法,其实这也是符合当时社会环境。古时候的劳动人民们,即使有些大户人家,都喜欢自己栽种蔬菜,所以很少会有蔬菜致病、致死之类的案件发生;肉类就不同了,肉类无论是在食材本身,还是在后续保存的过程中,都有可能会发生意外,因此,对于肉类的监控,中央政府是非常关注的。
根据上述的材料,我们基本可以将这一类的犯罪分为两种不同的处罚情况:情节较轻的和情节较重的。
其一,是情节较轻的,即行为人发现肉类变质、含有毒素,不仅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将这些肉类全部烧毁,而且还直接卖给消费者,但是还没有造成伤害的,一经发现,判杖刑九十。
其二,是情节严重的,即行为发现肉类变质,含有毒素,不立刻焚毁以绝后患,在贩卖后还造成消费者中毒的,最高刑罚可处绞刑,也就是死刑。
由此可见,唐代统治者对于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此律令,即便只罚一人,亦能起到杀鸡儆猴的作用,为那些心怀侥幸敲下警钟;同时,对于已经受到伤害的受害人,也是心理上的安慰。从另一个角度上来看,关于食品安全的条例,还能侧面证明唐朝律法的完备程度。纵观古代中国社会,刑罚是国家出现的标志性因素之一,法律也是一个国家最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古代的法律制度自远古时候起,就一直在发展当中;唐朝是我国历史上最特殊的一个朝代,所有事物在这里得到了最繁荣的发展,包括法律。
宋代行会监管制度,专门打假
两宋时期战乱不休,但是这并不影响宋代繁荣的饮食经济,须知,宋朝的“吃货”并不少,你看那苏东坡苏大学士,被贬谪又如何,还不是边走边吃,杭城的东坡肉、黄州的东坡饼、常州的禅悦味......他的人生简直可以写成一本“舌尖上的大宋”。
但是,随着饮食经济的繁荣,不法商人也越来越多,他们为了牟取暴利,在米盐中掺沙和香灰、往肉类中注水、给鹅、羊吹气,让他们看起来新鲜一点......手段多变,令人防不胜防。为了抵制这些不法奸商,中央政府令商业们组成行会,按照他们的行业登记造册,命专人管理,如果没有登记的,就不允许做生意;若是执意要做生意,那便等同犯罪,要受到应有的惩罚,而相关的官员会按照当时的法律对这些人进行处罚。 历史的风云瞬息万变,转眼间,汴梁取代了长安的繁华。《清明上河图》中空前繁荣的宋代向我们走来。
宋代作为承袭唐律的朝代,它对于食品安全的把控在唐律的基础上更进一步,除了如唐代对食品安全的严格要求外,宋代还想出了许多保证食品安全的新方法。
据《武林旧事》记载,宋代为了应对繁荣的商业市场以及众多的酒肆店铺,专门成立了各行各业的行会。官府要求所有的相关人员都必须加入行会,并且登记造册,否则就不许从事相关的行业。
这有些像现代的从业资格制度,不过宋代的行会还承担了一部分行政工作。
比如各种商品的好坏首先要由各个行会审核把关,行会的领袖有权根据商品的好坏制定售价。
行会的定价权可不是那么好拿的,如果商品出现问题,那么行会要承担连带责任。这促使行会从专业的角度先行确保售卖的商品安全无忧。
等到行会筛选过的商品流入市场后,宋朝政府就开始监督食品安全了,宋代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在唐代的基础上更为严格。
据《宋刑统》记载,宋代经营者哪怕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把腐败食品卖给了他人,也会被杖打九十,除非这个经营者立刻将腐败食品销毁并且不产生严重后果。
不仅如此,宋代人还十分重视餐厨卫生。
宋朝政府规定,售卖食物的人必须把食物放在干净的器皿中出售,餐厨垃圾也不能直接往河里倒以免污染水源,这些措施都极大地保障了人们的食品安全。
同时,宋代茶叶贸易发达,常有不法商人试图将茶叶以次充好牟取暴利,为了杜绝这一现象,宋朝政府出台了“开汤审评”的检查法:
有专门的官员现场泡茶,然后通过检验茶汤的颜色以及是否有杂质来判断茶叶的好坏,一旦发现弄虚作假的人,立刻严惩不贷。
其实,宋朝的行会监管制度与我们现今对于行业的管理制度是很相似的。都是将各行各业的商业分门别类,在机关部门留下登记,才能够进行贸易活动。实际上,宋律中关于登记造册的部分,与我们现今的领取营业资格证书这一部分的相关规定是很相似的。
到了清代,食品安全的重视也一如既往,曾有酒楼掌柜在卫生检查时,被发现将食品堆放在厕所旁,结果就因为食品安全隐患受到了打四十下手心的处罚。 清朝对于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与前朝基本上是大同小异的,不过,值得一提的是,在清朝,出现了“注册商标”——注册商标的出现无疑是我国食品安全制度探索之路上的一个里程碑,它标志着我国对于食品安全的研究更加科学、更加完善。
就像我们前面所说的,食品安全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从西周时期到现在的发展,恰好证明了这一点。同时,从食品安全的发展轨迹中,我们还能看到是我国法律制度在历史的长河中得到锤炼、完善——这种变化是可喜的。食品安全问题一直牵动着每个家庭的神经。 民以食为天。正是由于食品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因此历朝历代的官府无一不是将其当作生命线守护。或许我们日常生活中小小的一副碗筷,一碟小菜,就浓缩了几千年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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