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定义,网络游戏是指以电脑为客户端,互联网络为数据传输介质,通过TCP/IP协议实现多个用户同时参与的游戏产品。在此,用户可以通过对于游戏中任务角色或者场景的操作实现娱乐、交流的目的。该定义从网络游戏传播途径和产品形态出发告诉大众何谓网络游戏,并不涉及网络游戏的知识产权法律属性。网络游戏究竟是何种类型的知识产权,也就是说网络游戏究竟属于何种知识产权的客体,这关系到网络游戏是否可以受法律保护以及通过哪个知识产权部门法予以保护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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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特性决定了其必须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行使国家。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按照郑胜利教授的说法,是指知识产权的种类、权利以及诸如获得权利的要件及保护期限等关键内容必须由法律统一确定,除立法者在法律中特别授权外,任何人不得在法律之外创设知识产权。该原则要求司法保护知识产权必须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根据法律规定对请求保护的权利主体和客体予以确定,对权利的边界进行界定,无权利则无权益,也就无保护。

强制力

首先,法律适用创新,应该严格限制在司法者适用法律处理案件时解释法律,或者在法律缺乏规定或者规定模糊不清时,根据立法精神和宗旨创造规则处理纠纷。相反,绝非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司法者自己理解的“更好的、更为公平的、更有价值的规则”修改和否定已经存在的具体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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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者无权代行全国人大的职责和功能制定具体的法律条文。其次,立法是通过一套法定程序,历经各方利益博弈,最终达成一致行为规则并推向全社会实施的活动。既然是通过法定程序保障各方利益博弈的结果,即便与司法者自己认识的最终公平和保护创新的价值观有差距,司法者也不应以自己的主张替代这种既成规定。再次、知识产权法定的最终价值在于,以明确的法律规定划清权利边界,使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有明确的预期、在按照既有法律规定行为时不会动辄得咎。若是非法定的创新成果可以按照法定知识产权那样获得保护的话,就意味着行为人在行为之前无法预期他人权利的边界,也无法规范自己的行为,可是在行为之后就可能面临被惩罚的后果。因此,知识产权法定实质是社会公权公益与知识产权私权私益之间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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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权利类型分为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三种,另外不正当竞争法赋予了相关主体部分法益。如果网络游戏无法确定为上述三种权利的客体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法益的话,就意味着未经许可实施网络游戏的行为并不被知识产权法禁止,则“无权利者不受保护、无权益者不受保护”。

同时,更为重要的是,当网络游戏维权者主张自己知识产权的时候、其可以选择用上述三种权利或者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法益来请求保护。而无论选择哪一种权利,都受到该种权利所属部门法所确立的判断标准和侵权成立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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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当权利人主张商标权时,法院需遵循商标法内在逻辑体系、特点和规则规范来判断侵权成立;主张著作权时、著作权法的逻辑体系、特点和规则规范又不同于商标法。而现在的司法实践中,不乏权利人希望把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的侵权成立要件拆开来,综合拼接成一套对自己最有利的规则,这显然违反知识产权法的内在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