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实务当中,经常有企业无偿将本企业资金拆借给其他企业,账上记载为其他应收-XX公司。这样的操作有哪些税收风险?有没有办法规避?
案例(1)A公司对外持有C\D\E\F\G公司100%股权。 A公司于2019年3月、2019年6月、2019年12月、2020年3月,2020年8月分别借给C\D\E\F\G公司2000万、3000万、4000万、5000万、6000万用于生产经营,未约定利息。还款日期假设为2019年12月、2021年12月、2022年12月、2023年12月、2024年12月。
以上案例是否存在涉税风险,如何规避。
一、增值税
根据营改增2016.36号文,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该案例(1)满足视同销售的条件,即A公司无偿为其他公司提供资金拆借(贷款)服务,应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
有无特殊规定?
根据(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那什么叫做企业集团内单位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
根据(国发[2018]28号)规定,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
(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规定,不再单独登记企业集团,不再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
一是放宽名称使用条件。企业法人可以在名称中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该企业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二是强化企业集团信息公示。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本通知下发前已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的,可不再公示。
因此,企业要想享受该免税政策,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已经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并且相关企业在登记范围内。
2、没有企业集团登记证,但是母公司已经在名称加上集团或者(集团),并且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集团成员。
案例(1)如果想享受资金无偿借贷是否可以去登记企业集团呢?答案是可以,母公司A首先完成名称变更,在名称里加上集团或者(集团)的字眼,然后去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登陆,在 “集团母公司公示”栏目向社会公示。
那问题来了,A公司如果完成了企业集团成员对外公示,那如何判断借款是否在免税期间呢?毕竟该政策属于阶段性政策,到底是否属于该免税阶段如何把握?是以借出资金日,还是还款日判断免税期间?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根据36号文,企业无偿资金拆借视同销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完成的当天。何为服务完成?个人以为资金的归还才应视为完成,资金只借出未归还不应视为完成。因此,判断A企业对外无偿资金拆借是否在免税期间的判断依据应该是还款时间,即只要是在2019年2月-2023年12月31日免税期内归还的资金拆借,并且进行了对外企业集团成员公示可以享受免税。即案例当中A公司借给G公司的6000万,在2024年12月才归还,按照现行政策无法免增值税。
看到这里很多人可能会问,那假设一个极端例子,企业一直不归还,岂不是税局一直收不到税金?事实真如此么?
企业的起点是注册成立,而企业的终点是注销,企业一旦选择去注销,注销的时候就是算“总账”的时候,到时候,这个“窟窿”可就大了。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资金无偿借贷,会有企业所得税风险么?
事实上是有的,一来,假设企业借出去的资金是自己从银行或者企业地方借来的,然后将资金转付给其他单位,自己承担利息。那该利息支出属于与其生产经营不相关的支出,所得税前不得扣除,应该调增交税。二来,如果是企业自有资金借给企业企业,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会不会造成国家税收利益遭受损失也是税局会考量的因素。
总而言之,企业之间无偿拆借资金,无论是增值税还是所得税,均有涉税风险。个人建议,如果是符合企业集团的条件,应该及时去履行公示程序,应享尽享税收优惠。如果不符合,尽量避免无偿资金拆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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