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康美案一审判决落槌。其中,5名独董被判承担5%至10%的不等巨额连带赔偿责任,金额分别为1.23亿元、2.46亿元。

一石激起千层浪。一大波A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以下简称“独董”)因此出现了“辞职潮”。从11月12日至今,近一周时间内有23家上市公司发布了24名独董的辞职公告,大部分独董因个人原因申请辞职。其中,还不乏有独董要求上市公司尽快披露其辞职事宜的情况。

个案的审理判决为什么会启动蝴蝶效应,引发这样大规模的独董辞职现象呢?究其本质是因为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独董的法律风险远远大于可得收益。根据我们的调研,大多数A股上市公司独董一年的报酬普遍在10万元左右,而本案的判决如果生效,则奠定了独董可能要承担亿元赔偿的先例。可能的赔偿支出与既往的得到报酬确实不成正比。

实际上不仅仅是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为任何一家公司的普通董事在法律上也是有勤勉尽责法律责任的,如果违反了相关义务,后果也十分严重,也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文就从【公司董事会/董事的法律地位】、【个人董事的法律责任与风险】以及【个人董事正确履职的建议】三个层面来抛砖引玉,希望可以带给大家一些启发。

一、公司董事会/董事的法律定位

(一)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法律地位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由董事组成的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受股东会的选举与委托,行使包括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等职权。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法律地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然后承担聘任经理的职权,又受到监事会的监督,属于公司治理架构三会一层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织,具体可见下图:

(二)公司董事的法律地位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董事会的议事规则是个人董事一人一票决议,所以董事会的职权实际上是由董事投票统一决议来行使的,从这个意义上说,董事自然也是对股东会负责,董事是董事会组织中的一员,通过董事会来行使《公司法》赋予的职权。不过商事实践中,往往公司治理与公司管理是杂糅在一起的,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大多数情况下,公司的董事与公司的股东、高管身份是重合的,需要界定清楚。

二、个人董事的法律责任与风险

在我们服务的很多初创企业以及发展扩张期的企业中,很多创始人对于担任公司董事的法律责任其实是不明确的。大多数时候是因为设立公司需要执行董事这个岗位,就自己担任了,又或者公司发展到一定阶段,进行股权融资以后有财务投资人需要委派董事,所以被动改组成立董事会。

这个时候财务投资人委派一名董事,创始人会安排自己或自己的亲信担任其他两名董事。但是即使这个时候,大多数企业家对于董事的职权与责任还是不够清晰的。

实际上,我国《公司法》对于董事的法律责任规定的还是比较清楚的,个人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董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另外,我国《证券法》也规定,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康美药业的独立董事就是触犯了上述法律规定被判承担巨额赔偿责任。

同时我国《企业破产法》也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有权利就会有责任,担任一家公司的董事身上的重担可不小,不可小觑。

三、个人董事正确履职的建议

(一)明确职权范围,分清责、权、利的边界

首先,董事会会议是个人董事履职的平台,公司法规定董事的各项职权实际上就是个人董事具体职责的范围和边界,所以作为董事会的成员董事,必须了解清楚上述的职权与责任才能分清自己的责、权、利边界。其次,我们建议大家不要轻易去担任挂名董事,没有任何职权不说,还存在大量风险。

尤其《公司法》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个人董事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如果你只是挂名董事,就很可能会触犯这个条款而导致赔偿公司损失的法律风险。最后,我们建议作为公司真正的董事,一定要了解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在信息对称的情况下正确履职。

(二)坚持专业和独立性,有所为有所不为

基于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上的法律地位,个人董事履职讨论的问题主要是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方针与投资计划等重大事件,同时对于公司的重大事项做好上传下达的工作。

立足于这个定位,个人董事的专业性与独立性就非常重要了,首先在自己的专业范围内尽可能去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同时,对于公司的具体情况要有独立的判断,不能人云亦云,要有所为有所不为,坚持客观、公允的发表自己的独立意见尤为重要。否则对于公司的损失或者公司因为错误信息披露造成的第三方损失都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三)做好董事会会议的记录与备案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为一人一票,一般决议过半数通过即可。按照上述规则,也就是不是所有个人董事的意见最后都会以董事会的决议通过,每一项决议可能都会有赞成或反对的个人董事意见与最终董事会形成的决议相背离。

就像法院审理案件,疑难复杂的个案,最后可能要通过审委会讨论,大家的意见都记录,但是以多数意见形成最终裁决。董事会也是一样,以多数人的意见形成决议,但不代表少数人的意见不重要,尤其是个人董事,我们建议即使你是少数派,对于董事会会议的记录一定要做好,并且留存备案,万一将来出现任何问题查到董事会的该项决议有问题,至少可以对当初发表独立意见的董事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不会因为集体的决议错误连累到发表独立意见、发表少数意见的董事。

以上就是我们的观点与建议,希望可以对担任公司董事,尤其是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包括独董)的各位朋友们有所启发,更希望对未来公司的合法合规治理起到小小的助推作用,路漫漫,我们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