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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熊孩子”的背后,大概率都有失责的监护人。对于连续高空抛物的恶作剧,“熊孩子”或者其监护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期栏目邀请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李梦凡律师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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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年5月26日16时52分左右,原告在广州市某花园内散步,经过甲栋房屋时,从该楼抛下一个装满水的塑料水瓶,水瓶掉落在原告身旁。原告受惊吓摔倒受伤。事发后原告报警并由救护车送往某附属第一医院急诊,为此共支付急诊医疗费2794.93元。原告于当天被收入该医院住院治疗,病历记载既往史为高血压病史10年余、中风病史7年、右侧肢体偏瘫。

2019年5月27日,原告家属与被告签订《关于2019年5月26日高空抛物的确认书》,内容为:2019年5月26日(周日)下午16:52左右,伤者散步经过甲栋房屋时,突然从高空抛下一个装满水的矿泉水瓶,水瓶与老人擦身而过,因事发突然,老人受惊摔倒而受伤。已立即报警并将送往医院。监控显示,水瓶是甲栋某房租户家中的小孩从阳台扔下。以上内容由伤者家属和抛物者监护人共同确认,相关监控视频已发至双方微信,后续处理工作由双方协商处理。签订协议后,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0000元。

2020年2月21日,某法医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原告伤残等级评定为《人体损伤致残程序分级》十级伤残,与2019年5月26日受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3276元。

【法院认为】

原告散步时被从高空抛下的水瓶惊吓摔倒受伤,经监控录像显示水瓶由被告租住房屋阳台抛下,被告对此无异议,并有视频及原、被告签订的《关于2019年5月26日高空抛物的确认书》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双方确认抛物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是其监护人,原告放弃向抛物者主张权利,仅要求被告作为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被告同意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予以准许。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民法典第118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本案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法院依据上述规定,确定由被告承担因“熊孩子”抛掷矿泉水瓶致原告受伤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律师寄语】

并非所有的损害事故,皆可构成侵权行为,而归由某人负责。侵权责任法的功能在于兼顾行为自由与权益保护,规定何种行为,侵害何种权益时,应就所发生的何种损害,如何予以赔偿。让人承担侵权责任须有法定的规则事由,否则行为人即使给他人造成损害,也不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从高空抛下的矿泉水瓶虽并未直接砸中原告,但最终导致原告受到惊吓受伤致残,两者之间具备因果关系。民法典第1165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起发生在广州的“熊孩子”高空抛物伤人事件,通过以案释法明理,既让大众知晓高空抛物的危害,同时期望大众明白民法典中监护人的责任并非摆设。其施行伊始,也希望广大父母或者监护人加强对孩子的监管,承担起监护人的责任。孩子闯祸的背后,可能是父母的溺爱和纵容,教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法律观,也是监护人的职责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