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2年底前,税务与不动产登记涉税业务实时共享

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信息共享 便利不动产登记和办税的通知》的规定:2022年底前,全国所有市县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实现不动产登记涉税业务的全流程信息实时共享。信息共享内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向税务部门推送统一受理的不动产登记申请和办税信息。主要包括:权利人、证件号、共有情况、不动产单元号、坐落、面积、交易价格、权利类型、登记类型、登记时间等不动产登记信息,以及办理纳税申报时所需的其他登记信息。税务部门应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推送完税信息。主要包括:纳税人名称、证件号、不动产单元号、是否完税、完税时间,以及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所需的其他完税信息。条件暂不具备的,可由省税务部门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商,以接口方式实现信息实时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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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照管理办法批准设立并已完成招标的免税店有什么要求?

根据《关于调整疫情期间口岸进、出境免税店经营和招标期限等规定的通知》已按照管理办法批准设立并已完成招标(含经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核准的其他方式确定经营主体的情形,下同)的口岸进、出境免税店,免税品经营企业与招标人(或口岸业主,下同)可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延长免税店招投标时确定的经营期限,仅能延期一次,最多延长2年。延期后的经营期限可超过10年。免税品经营企业与招标人的延期协议应在2022年12月31日前签署。签署延期协议后,应按照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备案。

三、个税退付的手续费干什么用?

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税总局【2018】61号)第十七条规定:“扣缴义务人领取的扣缴手续费可用于提升办税能力、奖励办税人员。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规定:“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与“三代”业务直接相关的办公设备、人员成本、信息化建设、耗材、交通费等管理支出。

四、企业撤回投资,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应作怎样的税务处理?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