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是城市化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近些年随着拆迁如火如荼的进行,让很多被拆迁人一夜暴富,也将很多被拆迁人拆“破产”,拆迁方为了节约成本,往往想尽办法压低补偿款,经常会采用认定违建、认定危房等手段,而有的拆迁方采用更简单粗暴的手段,先以高额补偿款诱惑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等到协议签了,房子拆了,马上反悔,说是由于公共利益的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协议,要降低补偿数额,那么面对这种情况怎么办呢?今天晏清律师就通过一则案例带大家了解一下。
徐先生的厂房在前年面临拆迁,经过评估,能拿到500多万的赔偿款,徐先生对这个补偿数额比较满意,于是就签订了补偿协议,拆迁方先后也先打来了220万的补偿款,但是后来拆迁方就没了动静,也不再汇款,徐先生着了急,急忙和拆迁方联系,拆迁方却称与徐先生订立的补偿协议违反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所以不能继续履行,补偿款也就只能给这么多。徐先生听了这话感觉自己被骗了,人尚且讲诚信,不能随意毁约,政府部门怎么就能随意背弃协议呢,徐先生多次沟通无果后联系律师准备维权。
律师说法:虽然法律确实规定了在履行行政协议过程中,如果出现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变更、解除协议的行政行为,但这仅限于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情形,徐先生的厂房价格评估是严格遵守当地规定的,双方也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也不存在其他任何侵害国家集体利益的行为,拆迁方显然没有理由拒绝履行协议。
最终徐先生将拆迁方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徐先生胜诉,要求拆迁方在规定期限内打齐剩余补偿款。
如果在阅读文章的您也遇到了类似情况,一定要及时找到专业的律师寻求帮助,拆迁方作为国家公权力的代表,绝对无权随意背弃协议,律师们在法律程序运作过程中能够精准判断出拆迁方的意图,帮助被拆迁人不走弯路、错路,使其毁约目的不能得逞。也希望各位拆迁人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获得合理的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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