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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桩案件,所能造成的伤害只是受害者,其家属,加害人及家属,然而在台湾的一起案件中,办案人员草草办案,把一桩正常的案件生生办成了成了冤案和悬案,几十年间毁了几个家庭。
1996年9月12日15时20分,空军作战司令部福利站一名五岁幼女被人发现陈尸在福利站厕所后方的水沟内,小肠断裂脱出、子宫脱落、下体严重撕裂伤,有遭钝器插入的痕迹。
小女孩的衣物和其它证物
该女童姓谢,是福利店员工的孩子。水沟前面是一家福利站的厕所,平常很多军人进进出出。厕所窗户的木板上印着半只血掌纹,地面残留着一大滩没清理干净的血迹;而在厕所的垃圾篓里,一张纸巾沾了精液和小女孩的血迹。
福利站是台湾国防部开的连锁大卖场,因为免营业税所以卖的东西比较便宜,但福利站只服务军人和军人亲属,需要特定的证件才可以消费。有的福利站还附设了理发、眼镜、餐饮等专柜。
这个案子实在太残忍,报纸一报道就炸了, 舆论一致要求军方应迅速破案,在强大的压力下,空军总部立刻组成“0912专案小组”进行调查。
一开始,专案组找来福利站的员工和士兵问话,但什么发现都没有。直到在福利站的一处柜台上,一把带血的锯齿状水果刀被发现,案子才有了突破。
根据那把带血的刀,专案组清查营区内有犯罪前科的20多个士兵和军官,最后锁定了4个士兵。
经过测谎,一个叫“江国庆”的士兵嫌疑最大,他是唯一一个没通过测谎的人。另外,纸巾上的精液也证实是江国庆的。
江国庆,1975年10月10日出生,台北县永和市(现新北市永和区)人。父亲江支安曾经营纺织业,后于永和经营旅馆,拥有一整栋楼,与妻子及二房同住于旅馆楼上。江国庆是二房王彩莲的小儿子,爱打电动,高中毕业后于1995年接受兵役召集,进入民国空军服役,为中华民国空军飞虎第629梯次义务役士兵,原预计于1997年2月退伍。
专案组安排军官柯仲庆等人审问江国庆。柯仲庆当时是反情报参谋官,他所带领的空军反情报队虽然没有侦查军人犯罪案件的权力,但因为几乎每案必破,所以常常被军方高层指派调查大案要案。
37个小时之后,江国庆承认自己是凶手,说自己在福利站吃饭的时候看到小女孩,把她带到厕所后性侵虐杀,之后通过窗户把尸体移到外面,藏在水沟里。
10月22日,江国庆被军法起诉,但在11月5日初审时他翻供,声称是遭到刑求才承认犯案。
在遗书中,江国庆控诉了自己被杀 37 小时疲劳审讯和刑讯逼供的经历,其中包括恐吓、殴打、电击(电击棒)电击时尖端会发出淡蓝色的电光,且有「啪啪」的声响,靠近身体时,毛细孔的汗毛会因静电而竖立起来,还可发出类似防盗器的高分贝声响,极为刺耳。……我受不了胡乱承认,使自己成为杀人凶手。
经过比对,木板上的血掌纹不属于江国庆;杀人凶器与伤口不符,法医鉴定小女孩下体是撕裂伤,应该是长约 20cm 的螺旋状圆柱体钝器造成的,而专案组认定江国庆杀人的凶器是一把 19.2cm 长的锯齿状水果刀;
从凶案现场来看,凶手身上的衣服应该会沾上小女孩喷溅出的血液,但江国庆被逮捕时身上没有小女孩的血迹。
12月26日,初审仍被审判长吕德义、审判官罗正南与宁方中等三人以强奸杀人罪判处江国庆死刑。
多年以后,有执行死刑的士兵回忆当时情景,说“那一幕真是恐怖到极点,即使到现在有时候想起,还会做噩梦。”
1997年8月13日午夜 12 点,江国庆被通知吃最后一顿饭;饭菜很丰盛,有豆干、卤蛋、鸡腿和一小瓶参茸酒,但江国庆没有吃,而是要求写遗书。
随后,医官给江国庆打麻醉,江国庆稍微挣扎了一下,咬牙切齿说:“我一定要化为厉鬼,向害我的人索命!”
凌晨2点,21 岁的江国庆被拖到刑场中央一个用沙包堆成的行刑台上趴着。3 名士兵从背后瞄准心脏位置各开一枪,江国庆随即身体扭曲滚落沙包。法医过去一看,发现江国庆还没咽气。士兵将他拖回沙包上,又补了一枪,终于死去。
行刑那天,正是探监的日子。江国庆父亲来到监狱,才知道儿子已经被执行死刑,差点当场晕倒。在签名领取儿子尸体的时候,江国庆父亲写下“天无公理”四个字。
在遗书中,江国庆列了一份害死自己的军官名单,一共 18 人,包括吕德义、陈肇敏、方中民、邓震环、罗正南、李叙巨、张冠民、萧开平、黄瑞鹏、胡进成、何祖耀、谢安慈、刘景太、卢焕城、胡功信、宁方中、李伟萃、许荣洲。
江国庆父亲将这份名单贴在家里,每天提醒自己。江国庆父母年纪已大,为了专心维权,两口子把经营的旅馆关了,十多年来靠积蓄生活,到处奔走申冤。
十多年来,江国庆父亲不断发起非常上诉,不断接受媒体采访,终于在 2011 年,案子出现转机。
非常上诉是一项法律制度。当被告发现案子的判决有错或违背法律,即使案件已经终审判决,被告仍然可以进行非常上诉。目前,法国、日本、台湾都有这项法律制度,不少冤案都通过非常上诉得到平反。
检方重新检测那张作为关键证据的纸巾,发现纸巾上不是军方所说的精液,而是体液,可能是江国庆的汗水或鼻涕,而且体液有可能来自其他人。
2011 年 9 月 13 日后,法院重审改判江国庆无罪,并且判国防部赔偿江国庆家人 1 亿 3 百多万。可惜江国庆父亲已经在上一年去世,看不到沉冤得雪的这一天。
如果凶手不是江国庆,那又会是谁?台湾检方起诉了另一个嫌疑犯,许荣洲。
许荣洲是当年 4 有犯案嫌疑的士兵之一,跟江国庆是上下铺。
除了江国庆,许荣洲当时也承认自己是凶手,说当年福利站的餐厅有人请客,他看到一个吃冰看电视的小女孩,偷偷抱到厕所用左手手指侵犯,用力过猛把肠子拉了出来。
小女孩尖叫痛哭,他害怕被人听到,用右手捂住小女孩口鼻,结果令小女孩窒息而死。之后,他将小女孩的尸体从窗户丢到外面水沟,用木板和树叶遮挡住,最后清洗干净厕所里的血迹,藏起小女孩的衣物。
许荣洲还说,自己是跟另一个姓陈的士兵一起犯的案。但专案组查到许荣洲与姓陈的士兵有仇,这样说可能是为了陷害,而且厕所那么小根本挤不下两个成年人,最后专案组还是认定凶手是江国庆。
另外,许荣洲是轻度智障人士,所以没有对他进行测谎。多年以后,经过比对,检方发现木板上的血掌纹属于许荣洲。
而且,许荣洲家里是卖鹅的,许荣洲清理鹅的内脏的手法就是把手从下体伸进去,把内脏掏出来,跟掏小女孩肠子的手法很像。
许荣洲曾在 1997 年和 2003 年分别性侵 3 个小女孩,被抓后坐了几年牢。出狱后,精神科医生鉴定许荣洲是“固定型恋童癖”,很有可能再犯案。
固定型恋童癖患者对成年男女不感兴趣,只愿意与儿童交往,并且只有在与儿童交往时才觉得舒心。他们可能猎取的对象一般都是很熟悉的,如邻居家、朋友乃至亲戚的孩子。首先是与这些孩子玩耍,带她们看电影、逛公园、买东西给她们吃,获得孩子的信赖,与孩子建立起友谊,进而才有可能发生有关性方面的接触。
许荣洲的律师还指出,小女孩下体的伤口是由钝器造成的,但许荣洲一直说的都是徒手作案。而且这案子发生了这么多年,媒体报道那么多,许荣洲的自白很容易受报道影响,不可信。
检察官就指出,很多凶案细节媒体从未报道过,譬如用木板和树叶遮盖尸体,但许荣洲却说了出来,“知道犯人才知道的细节”。
许荣洲前前后后有 7 次自白,每次都不太一样,不够可信。譬如,第一次自白,许荣洲背部有伤,有屈打成招的嫌疑;第三次自白,许荣洲用嘴说的时候录音,但录音带丢了,没办法跟文字记录比对。
许荣洲属于轻度智障,经过 4 间医院及调查局鉴定后,认为许荣洲“在威逼情境下,可轻易获得其未曾涉入案件之自白”。
而且那块作为关键证据的木板竟然丢了,没办法通过实物比对证明血掌纹是不是属于许荣洲的(只能通过照片比对)。
台湾“高等法院”最后判决许荣洲无罪。合议庭认为,监视单位竟以“全世界独创”的方法,用现场采证照片进行事后的推断,据此作为许涉案的理由,无法让人信服。台“刑事局”则认为后来的采证,有足够的证据能力,但是否采信,应由司法机关认定。
判决书中指出,台“刑事局”从1997年起,对谢姓女童案现场进行三次指纹比对;1996年11月19日“刑事局”的鉴定结果,已确认案发现场采证的指纹与许荣洲无关,但2010年重启调查后,却又称是许的掌纹,前后不一致的监定,令人质疑。
最后,在关押 796 天后,许荣洲被无罪释放,后来还得到了 159 万的赔偿。
如果不是江国庆也不是许荣洲干的,那凶手会不会是另两个嫌疑犯里面的一个?但媒体的公开报道里都没有更多那两人的资料。
这案子,就这样成了一个悬案。限期一个月破案,结果到现在 22 年了仍然没破,不仅害死了一个无辜的人,还浪费了纳税人一个多亿(赔给江国庆母亲和许荣洲),最后连真凶都没抓住。
现代社会,不法治,就没得治。不过疑罪从有、凭想象办案、按领导好恶办案,是否真正绝迹?刑讯逼供的手腕,是否已被办案机关真心摈弃,并一旦发现必受严惩?判者不审、审者不判的司法背离是否已解决?从公安到检察再到法院各个法治环节相互制约的平衡点是否已完全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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