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江苏省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去年12月24日经省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了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和管理。23日,省消防救援总队召开新闻通气会,介绍《办法》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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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率达17%,队伍属性不明确等问题亟待解决

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一样,是消防救援力量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共同承担着灭火和消防应急救援的重要职责使命。

“目前,全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指战员总编制数为8020名,占全省常住人口总量的比例不到万分之一,低于世界中等发达国家平均水平和全国平均水平。” 省消防救援总队副总队长陈海华告诉记者,作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重要补充,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数量更多、覆盖范围更广,近年来接处警数量呈逐年显著上升态势,仅去年就占全省接处警总数的50%,江苏纳入消防救援部门统一管理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规模居全国首位。

“目前全省共建有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457个,政府专职消防员有1.5万余人,独立接处警量占总量的50%,且有逐年上升态势。”陈海华表示,与队伍规模越来越庞大、作用发挥越来越明显、经济社会发展对消防安全保障需求越来越强烈的发展态势相比较,全省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此前仍一定程度存在队伍属性和人员身份不明确、工资待遇和综合保障标准总体偏低、人员流动性大、队伍集中统一管理不到位等共性问题。

省消防救援总队统计数据显示,“十三五”期间,江苏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离职率达17%,平均从业年限仅为3.5年。“队伍稳定性不高、难以有效提升实战能力。基于以上原因,省消防救援总队提请省政府修订《江苏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既是积极回应消防体制改革的紧迫课题,也是法治引领队伍发展大势的现实需求,为系统解决队伍建设发展过程中的顽症痼疾提供政策支撑。”陈海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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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事业单位属性 消防员实行员额管理

针对原先存在的队伍性质不明确、人员管理不统一等问题,新修订的《办法》从组织形式、人员管理等方面对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的管理进行进一步明确。

《办法》首次明确,符合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实行员额管理制度。“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是为人民群众提供公益服务的单位,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明确其公益属性。根据《民法典》第八十八条,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鉴于政府专职消防员实施员额管理制度,所以采取‘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做法。”省消防救援总队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处长陈文杰说,将政府专职消防队登记为事业单位,将更好代表政府履行相关职责,同时规范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的管理。

“建立员额管理制度一方面是为了保障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数量满足当前消防救援工作的需求,并在全省统筹、合理配置;另一方面是为了明确人员身份属性。”省消防救援总队灭火救援指挥部副部长兼特种灾害救援处处长花冰表示,此前存在部分地区出于管理方便等因素考虑,全盘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直接将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定位为“临时工”,这种做法既让队员没有职业认同感,同时也不利于队伍长远发展,“实行员额制、采取岗位等级管理、提高保障待遇,有利于队伍的稳定”。

人员实行岗位等级制 符合条件自主就业可予以补助

《办法》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实行岗位等级制度。“岗位等级制度一方面将作为确定工资待遇、职务等级的依据,建立政府专职消防员职业晋升通道;另一方面,我们也将建立职业技能评价机制,激励政府专职消防员不断提升自我专业技术能力。人社部门将颁发社会统一认可的岗位等级证书,作为其在岗、离岗的能力证明。” 省消防救援总队灭火救援指挥部指挥中心副主任曹玮说。

专职消防员从事灭火救援工作,工作风险性大,《办法》修订调研过程中,有不少同志建议采取相关措施,确保队伍能留住人。《办法》进一步强化经费、待遇保障,规定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管理;明确政府专职消防员人均工资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享受年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职业健康检查等待遇。

《办法》规定,对连续工作满12年、不符合退休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员自主就业的,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照规定给予补助,并规定了政府专职消防员交通出行、看病就医、参观游览、子女入学等优待标准参照消防救援机构有关标准执行。

“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立完善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的退出保障机制,可以营造拴心留人的良好氛围,激励广大政府专职消防员长期献身消防事业。对工作满12年退出的同志而言,给予一定补助,不仅是在物质上的帮助,也是对他们长期献身消防事业的感谢和尊敬,对在全社会建立完善消防职业荣誉感具有重要意义。”省消防救援总队灭火救援指挥部作战训练处副处长林佳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