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小李是从事承包挖机施工的个体,王老板从2018年11月起陆续把一处园林绿化的零星工程交由小李进行施工。双方对施工项目单价通过手机微信进行了约定,每一项工程施工完毕,小李都出一份工程款清单给王老板确认,王老板也通过微信和转账支付了部分工程款。截止到2019年9月份园林绿化接近尾声,双方通过最终结算,王老板还欠工程款9万元,当小李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时,王老板却提出让小李免费在一块空地上挖树坑的要求,为了尽快拿到工程款,小李只好委屈自己,同意了要求。为此王老板写了一份结算承诺书,内容为:“一、经结算,王某欠工程款人民币9万元;二、李某挖树坑500个后王某支付9万元款项”。王老板在结算承诺书签名。结算承诺书签订后,小李按照王老板要求在指定空地上按规格挖好树坑,王老板也没有指示在其他空地挖树坑。之后小李却经历了漫长的讨债之路,可是多次被王老板以无钱的荒唐理由拖延,无奈之下,小李只好起诉至法院,小李能否通过法律途径讨回自己的工程款吗?

案情分析:本案的焦点在于工程款支付条件是否具备。

本案中因为挖树坑是王老板附加给小李的,小李当时也没有留下任何证据证明挖了多少树坑,且因为王老板经营生意失败,施工的园林业已荒废,挖了多少树坑也无法从现场取证,而王老板却答辩认为没有挖够500个树坑,只是大概挖了300个左右,没有达到支付条件。

我认为工程款支付条件已经具备,王老板应该支付9万元工程款给小李,理由如下:

一、虽然结算承诺书约定了挖树坑500个,但王老板只是指示在指定空地上挖树坑,双方的真实意思只是在指定空地上按规格挖完为止,500个树坑只是大概的数目,探究双方的真实意思,小李已经履行了挖树坑的义务。

二、王老板指示在一块空地上挖树坑,之后直至起诉也没有指示在其它空地挖树坑。虽然双方约定了支付条件,但王老板却一直不指示在其它空地挖树坑,其行为已经阻止了条件的达成。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可知因王老板不正当行使自己权利,可视为小李挖树坑的义务已经完成,支付条件已经具备,王老板应该无条件支付工程款项。

最后法院也支持了小李的诉求。

案件启示:在签订协议时要考虑风险因素,防止一些合同陷阱。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注意保留证据,有备无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