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张某在本县一家家具厂上班,工作虽然辛苦,但年收入也有近十万元,几年工作下来,也有了50万的积蓄,准备用来县城买房。一天,张某正在上班,同一个村的魏某过来找到张某。魏某和张某是小学同学,从小关系不错,但近几年魏某却基本断了和张某的来往,听说开了一家建筑劳务公司,已经是成功人士了。

对于魏某的到来,张某惊讶之余,也没有多想什么。下班后,魏某拉张某到了附近一家饭店,两人推杯换盏,开始了忆往昔、兄弟情的神聊,喝酒喝到微醺后,魏某道出了其来的真实目的,说是因为新承包了一个建筑工程,需要资金,因为自己的钱都用于其他工程了,流动资金紧张,请求张某把手中的储蓄借给自己,并可以按照月利率2%的利率给张某利息,一年后连本带息还给张某。张某面对高额的利息有所心动,但又怕到时魏某还不了,犹豫不决。魏某见状,诱惑他说:“我把我的房子抵押给你,如果到时我还不了款,你可以申请法院拍卖我的房子。”张某见状问:“怎么办理抵押呢”。魏某说:“我们签一份抵押合同,然后我把房本押在你这里就可以了”。张某此刻忐忑的心放下来,就答应了魏某的借款要求。第二天,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然后,魏某把房产证交给了张某,张某通过转账把仅有的50万元存款全部借给了魏某。

一年后,张某没有收到魏某的还款,也联系不到魏某,通过打听才知魏某做工程生意失败,现在债台高筑,已经没有偿还能力。张某慌张之余,找到律师,想通过诉讼,行使抵押权由法院拍卖抵押房产,追回借款,张某的想法能实现吗?

永哥析案:张某能行使抵押权吗,答案是否定的。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本条是对抵押权概念性的规定,赋予抵押权优先于一般债权的优先效力。张某通过设立房产抵押权,担保自己债权的实现的想法是正确的。

但抵押权的设立对于不动产确有特别要求。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而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所以房产只有到房产管理部门进行抵押登记才能设立抵押权。没有登记不产生抵押权的效力。张某错在对抵押权登记的规定缺乏了解,给自己造成很大风险,张某通过诉讼行使抵押权拍卖房产的途径是行不通的。

当然,张某可以通过诉讼行使一般债权人的权利,但张某却没有优先受偿权,在魏某债台高筑的情况下,张某又能分得多少份额呢?

结语:在进行交易活动中,风险是无处不在的,特别是对法律没有一点常识的人更应该注意风险,必要时多咨询一下法律人士,以免给自己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