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底,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经表决通过了《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该条例即将于2022年3月1日正式实施。该条例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基础上,对于较为笼统的几项规定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与细化:

一、旧城改建需经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应当尊重房屋所有权人的意愿。不仅需要改建区域内三分之二以上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还需房屋拆迁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双重同意,才能依照房屋征收程序实施旧城区改建。

二、评估机构选定程序更加严格

参与选定的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拆迁人可在评估机构名单公示后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便需公证机关对于投票、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程序全程进行公证,才可最终选定评估机构。

若采取投票方式选定评估机构,不仅需要房屋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被拆迁人及被拆迁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被拆迁人现场参与投票。最终票数必须占房屋总面积过半的被拆迁人及被拆迁总户数过半的被拆迁人同意,才能最终选定评估机构。

三、未经登记的建筑需调查认定并公示

区县级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再由住房及城乡建设局、规划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局等部门对调查结果作出最终认定。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并将认定和处理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

四、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复核及鉴定

被拆迁人若是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结果后10日内,向评估机构提出书面的评估复核申请。若是对复核结果依旧有异议,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未予明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究竟由谁设立、要向哪里申请的问题,《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作出了进一步的细化与明确: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由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成立,而非当地的房地产估价师协会设立。

五、拆迁方无权强制执行

对于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拆迁方可作出书面的补偿决定并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告。对补偿决定有异议,被拆迁人也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出行政诉讼的救济权利。若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异议程序,补偿决定即正式生效。若被拆迁人依旧不履行补偿决定,拆迁方也无权自行实施强制程序,其需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决定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