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一男子在建筑工地倾倒垃圾时,由于斗车重力作用,不慎从六楼坠落到一楼,最终不治身亡。2022年3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公开了这起重大责任事故案的起诉书,还原了这起案件发生的全过程。
男子王某,1970年出生于广西来宾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来宾市兴宾区,租住在柳州市。王某因涉嫌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被依法执行取保候审。
法院审理此案查明,某建公司通过招投标,承建了鹿寨县某某中学教学综合楼的主体工程,后来某建公司将主体施工劳务,分包给了劳务公司。王某通过朋友介绍,承包了该主体施工劳务,主要是砌砖、抹灰、钢筋、模板和混凝土,还包括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的清理。
王某与劳务公司是挂靠关系。在施工现场,由王某具体安排工人工作,管理工程的生产和进度,王某是现场管理员。从建综合楼二楼开始,陶某、蒋某、陈某等人,就没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操作,而是采用溜槽自上而下倾倒建筑垃圾,王某虽然知道,却没有制止。
事发当日下午5点半左右,陈某在该综合楼工程西面S-A交1-5轴六层,对楼层垃圾进行清理时,陈某明知临边栏杆、绿网已被拆掉,采用溜槽自上而下倾倒建筑垃圾,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但陈某仍采用溜槽自上而下倾倒建筑垃圾,在倾倒垃圾时,由于斗车重力作用,陈某连人带车不慎从六楼坠落到一楼。王某来到现场后,立即打120急救电话,经医生现场抢救,陈某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王某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事后,劳务公司与陈某的家属签订一份死亡赔偿协议书,约定一次性赔偿陈某的家属80万元。
王某的辩护律师认为,王某与劳务公司是挂靠关系。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工程质量、安全、现场管理等均是项目经理全权负责,项目经理是直接责任人,王某不是直接责任人员。王某承包工程后,将工程分包给陶某、蒋某、廖某,陈某是廖某聘请的工人,由廖某负责安排陈某的工作。
溜槽是廖某、陶某、蒋某三人为了工作方便而自行制作,王某没有授意或者安排他们制作溜槽,王某不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王某知道工人采用溜槽倾倒建筑垃圾,却没有制止,王某在管理上存在过失,但不是陈某坠楼死亡的直接责任人员,不应对王某定罪处罚。
王某具有自首情节,当庭认罪。王某是初犯,案发后,王某积极赔偿陈某家属经济损失80万元,有悔罪表现。陈某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综上,如果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建议对王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王某被捕后供述,他是包工头,他把砌砖、清理垃圾等工作分包给廖某,廖某喊了陈某来工地做工,由廖某负责安排陈某的具体工作。溜槽是廖某等三人制作的,他知道廖某等人采用溜槽往下倒垃圾,但见这样做没有发生事故,心存侥幸,所以没有制止他们,他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王某作为工程现场管理员,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对工人管理不严,对工人多次采用溜槽自上而下倾倒建筑垃圾,而没有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施工的行为,没有进行制止,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导致一人死亡,他的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王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劳务公司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视为王某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害人是事故的主要责任人,被害人对后果的产生有过错,在对王某量刑时予以考虑。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