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张某偷衣服上瘾,连续两天在频繁关顾某服装店。

2月26日,张某在该超市购物时因看中了服装店内的衣服但舍不得花钱购买后,便起了歪心思。

2月27日,策划了一天的张某带着自己提前准备好的剪刀来到张先生的服装店内,佯装挑选,后将看中的衣服带至试衣间内,使用剪刀将吊牌、防盗扣全部剪下。为了防止被店员发现,张某又将所有“经过处理”的衣服一件件全部套在了身上,再趁店员不注意,走出试衣间,最后将吊牌、防盗扣丢弃在超市垃圾桶内,离开了超市。就这样,张某心惊胆颤地完成了第一次盗窃。

2月28日早上,有了一次“实战经验”的张某大胆了起来,再次用同样的方式在服装店内实施盗窃,也同样没有被服装店店员和超市工作人员发现。

2月28日下午,张某第三次来到服装店,只是这一次,她不管是用手拽还是用牙咬都没能将衣服上的防盗扣去掉。但心存侥幸又有两次经验“壮胆”的张某,没有气馁,选择直接穿上了服装店的外套离开,却没想到超市的报警器让自己现出了原形,然后被抓。

(图片来自于网络)

近段时间,类似张某这种小偷小摸的新闻报料很多,如“退休老人蹭免费公交组团偷菜”、“开豪车老板多次盗窃服装送闺蜜”等等,他们认为就是一些衣物、蔬菜等小额物品,微不足道,被发现后就是赔偿了事,大不了被民警教育一番,殊不知他们的行为已经处在犯罪的边缘或已划入犯罪的深渊。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

从盗窃罪概念可知,通常的情况构成盗窃罪要求盗窃数额较大,但对多次盗窃却没有数额限制,只要达到盗窃次数标准就构成犯罪。

而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张某偷衣服的行为已经达到三次,涉嫌盗窃罪。

虽然张某第三次盗窃没有盗窃成功,属于“盗窃未遂”,但“盗窃未遂”形态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

盗窃罪如何量刑的呢?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当然,刑法具有“谦抑性”对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犯罪行为可以不立案、不起诉,但全国没有统一标准,各地实施也不一样,从公开披露看,多次“偷衣服”、被判刑的案例数量不在少数。

“莫以善小而不为,莫以恶小而为之”,偷盗数额虽小,但性质恶劣,对社会影响极坏。有这些“毛病”人要管住自己的手,不要因小失大,不但对自己信誉造成不良影响,还有锒铛入狱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