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个别企业和个人有的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有的通过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致使一些劳动者生活陷入困境,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十年来浙江省各地依法查处了一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震慑了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了广大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权益。

为深化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我们及时梳理我省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开展根治欠薪典型案例警示宣传,营造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工资支付义务、劳动者依法维权的舆论氛围。

|案情简介|

2000年3月至2019年3月,叶某在经营浙江省L市A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期间,雇佣了陈某、饶某、吴某等9名工人从事为企事业单位进行保安、保洁工作。期间叶某因经营不善导致公司资金无法正常周转,遂以资金周转困难及家人生病等理由陆续拖欠9名工人的劳动工资。2019年3月,叶某以其儿子的名义注册成立L市X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叶某本人,并继续开展保安、保洁业务,期间仍陆续拖欠陈某、饶某、吴某等9名工人劳动工资共计人民币105255元。2019年10月份,叶某以经商考察为由前往云南、缅甸边境,并滞留缅甸境内。2020年6月1日,上述工人到劳动部门进行投诉,L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于2020年6月3日、6月11日向L市X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以书面、短信通知的形式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举证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但叶某未在规定期限内举证,也未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处理相关事项,且在明知劳动部门联系其要求支付工资的情况下拒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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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叶某承接的企事业单位的保洁服务费用皆正常结清,叶某将这些经营进账用于清偿个人借贷款而未用于支付工人工资。2020年6月16日,浙江省L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L市X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移送L市公安局。

L市公安局立案后,叶某于2020年8月25日主动到L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叶某支付了余某1400元、吴某510元、叶某11000元、叶某11500元、江某5000元、饶某5000元、陈某5000元、吴某2500元、柳某5000元的工资款,但仍拖欠7名工人工资共计58345元。叶某已与上述7名工人达成协议分期支付剩余工资,并取得工人们的谅解。

2021年3月11日,浙江省L市人民检察院向浙江省L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浙江省L市人民法院认为,叶某以逃匿方式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2021年3月23日,L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叶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责令叶某依照已达成的分期付款协议向工人们支付剩余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583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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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欠薪维权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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