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美广告铺天盖地随处可见,相应的纠纷案件也逐年增多,在上次《医疗美容机构虚假宣传和诊疗过错行为造成损害应赔偿》的文章中,我们提到近期最高院发布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中的医疗美容消费案例,提到惩罚性赔偿及赔偿医疗过错造成的损害问题,今天的文章主要三个方面,进一步去分析医疗美容应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因,以及认定欺诈以支持惩罚性赔偿的因素,当然更重要的是总结作为消费者在选择医疗美容机构和服务的时候应该做哪些工作,以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医疗美容服务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2 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生活消费”,是指为个人或者家庭生活需要而消费物质资料或者精神产品的行为,“生活消费”不仅包括衣食住行等生存型消费,也包括职业培训等发展型消费,还包括文化旅游等精神或休闲型消费,也包括个人为了追求自身形象更加美好的医疗美容项目。
医疗美容行业门槛因为专业知识及精密仪器的需求而较高,消费者对医美知识缺乏,两者地位不平等,其次医美机构通过大量的广告宣传,弱化了消费者的风险意识,许多医美就诊者忽略了较高风险的存在。正是因为经营者和消费者两者之间的地位不平等,信息不对称,经营者掌握大量优势地位容易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有一定程度的倾斜保护,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经营者的义务。
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医美服务的实质是消费者基于自身对容貌的更高要求而主动接受的服务。医疗美容本身并不消除疾病,不带有公益性质,故医美机构应被认定为市场经济下的自主经营者,医疗美容与看病、治病等为了生存的公益性、福利性的医疗行为不同,是否开展双方都有自主选择权,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二、认定构成欺诈及适用惩罚性赔偿条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55 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消费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主张三倍赔偿需要满足: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存在损失。欺诈的认定需要考虑是否存在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事实或者故意隐瞒真实事实,以及希望或者放任消费者因此陷入错误认识的故意。
上海法治报一篇文章《无证医美“灌肠排毒”》损害消费者,法院认定构成消费欺诈,判三倍赔偿
该案件基本事实为一女子在一家美容中心进行美容护肤和灌肠排毒,之后身体不适,举报美容中心无资质违规从事医美行为。
该案中的医疗美容中心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肝肠排毒、色素管理等服务中运用灌肠、射频的医学技术方法,而且非卫生技术人员提供服务,被处以行政处罚。之后又因广告宣传中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再次受罚。
之后该女士起诉要求对项目费用退一赔三。
医疗美容服务不是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医疗行为,而是为了更高的审美需求,改善自身的容貌、健康状态的生活消费,此种情形应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
同时医疗美容具有高度专业性,医美机构在明知需要具备相应资质并且要由具备相关技术的人员操作的服务,在自身缺乏资质情况下仍向消费者提供上述服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造成了健康隐患,应认定具有欺诈故意。
法院认定该美容中心构成消费欺诈,在具体赔偿数额上剔除部分合规的美容项目,支持退一赔三,并且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选择医疗美容机构时需要注意
1.核实机构资质
医疗美容机构应当依法审批和登记注册,并且在核准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内开展服务,因此作为消费者最好核实医疗美容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查看其是否具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可以先通过网络公开平台查询就诊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护人员资质,或查看医美机构有无张贴相应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主动要求医疗机构出示相应资质材料,是否存在未如实告知主治医生信息,超经营范围推广产品或推销服务以及自己想要进行的医美项目是否在该医疗美容机构的诊疗服务范围内。
2.核实人员资质
不仅要注意医疗美容机构是否有资质,是否在诊疗服务范围内开展服务,同时需要核实具体实施的执业人员是否有相应从业资质,是否遵守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依法操作。
3.使用真实身份
在进行医美服务时,要使用本名签订医疗服务合同,不要使用假名,避免出现无法核实就诊人真实身份,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障的困境。
4.签订书面合同
进行医疗美容服务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要求出示相应价目表,了解单个项目明细,并将款项直接支付至医疗机构的账户中,支付款项后,要求出具相应发票并妥善保存。
5.了解风险、谨慎签字
医美机构应将风险尽数告知,不应隐瞒,以维护就诊者的知情权。就诊者不能忽视风险的存在,不能贸然签字,要详细了解自己签署的同意书、告知书等文件,明晰可能存在的风险及签名的法律后果。
6.固定、留存证据
医疗纠纷的一个特点是许多的损害需要借助鉴定确定,因此需要在进行修复前固定证据,如修复前留存不含美颜效果的术前术后照片等相应损害结果及客观的病史材料,避免鉴定时无法分辨是哪一次诊疗行为导致的损害。
参考文献:
1.经济参考报/2021 年/9 月/14 日/第 008 版,《美容整形出问题该如何维权》,胡美青
2.上海法治报/2022 年/3 月/4 日/第 A08 版 ,《无证医美“灌肠排毒”损害消费者—法院认定构成消费欺诈 判三倍赔偿》,法治报记者 夏天 通讯员 李丹阳
3.天津日报/2021 年/12 月/2 日/第 011 版,《医美纠纷是否适用三倍赔偿?》
4.杨立新 《侵权责任法》 复旦大学出版社 2016年版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