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是惊呆了,还有这么荒谬的事,竟然男扮女装进行卖淫,惊爆人的眼球。

据报道,金华民警经过蹲守,抓获一名卖淫“女子”,在民警的讯问下,女子称自己是男人,民警命令把内衣拿出来、头发摘掉后,发现是个大肚男,不知旁边的嫖娼者惊讶之余,会有何感想?(素材来自于浙江警视)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评价这事呢?

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和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因此男性也可定性为卖淫行为。

在嫖娼时,只要行为的双方主体在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都可构成卖淫嫖娼。只是对于这种预备和未遂的卖淫嫖娼从轻处罚而已。

所以卖淫的“大肚男”难逃法网了。

关于处罚措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人会问,“大肚男”假扮女子是否构成诈骗罪呢,我认为很难认定,虽然假扮女子的行为也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但该男子卖淫行为是要付出对价的,而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没有对价或者极小的对价,两者还是有区别的。

对于“大肚男”只能行政处罚了,不构成刑事犯罪。

当然,对于卖淫、嫖娼的组织者或容留者,达到立案标准,可以定为组织卖淫罪或容留卖淫罪。

“大肚男”有特殊嗜好,还是为了金钱不得而知,但从事这种荒唐的卖淫行为违反了法律,破坏了社会公序良俗,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