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了解到,表情符号出现在很多法院判决书上,成为案件在判罚或定性时的一个辅助证据。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涉及借贷款时
不能代表明确认可

在一份民间借贷案的判决书中,贷款人张辉锋给借款人闫浩发微信,罗列了后者的借款明细。闫浩则回了一个表情符号“

”[OK]。
这一表情符号在张辉锋看来意味着认同,但闫浩称:这个“

”不是认可张辉锋的微信内容。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认为:张辉锋提交的微信记录,没有得到闫浩的明确认可,因而该微信内容不能作为后者尚欠张辉锋相应金额的依据。
代表认可

相对于上述判决书中的微信表情,另一些表情的含义显得较为模糊。
如在一起房屋租赁纠纷案的判决书中,承租方租赁期满后,面对出租方多次提醒、提出加租意愿,既不表示继续承租,也不表示搬离案涉房产,只是回复了一个“太阳”的表情符号。
出租方看来,这个“”[太阳]的表情符号意味着对加租的认可。但承租方却认为,这种认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支持出租方,认为应当认定承租方同意按照加租后的标准继续承租。同时,判决承租方承担租赁期满后相应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在一起合同纠纷案的判决书中,作为创作者的卢泓于2018年4月24日向深圳市道一影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民发送其创作的歌词。
而田民表明其在路上后发送微信表情符号“”[强]。
法院在结合了双方的聊天内容前后文之后,一审认为:“该微信表情符号[强]并非是对卢泓歌词的认可,而是属于礼貌性回复,不能作为卢泓交付的歌词符合诉争合同约定的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刑事案件的司法文书中,也出现了表情符号。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一份《祝志祥、邓洪伟、彭奋等组织卖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其中写道:刘某等人“在卖淫活动后多次向祝志祥的微信号发送[微笑]等表情符号用于报账”。
作为研究网络表情的学者,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副院长胡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就国内的大多数案件而言,网络表情通常只是作为辅助证据出现,并非占决定作用。不过,鉴于表情符号含义的模糊性,如何解读、认定网络表情的含义,确实已经成为网络时代司法者面临的挑战。
司法实践中,微信表情作为微信聊天记录的一部分,不是独立使用的,是要放到具体聊天语境中去认定的。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可作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决定对电子数据范围作出详细规定,同时规定了电子数据审查判断规则,完善了电子数据证据规则体系。
根据这份修改决定,电子数据包括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修改决定规定,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等7类因素综合判断。修改决定同时明确规定,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最重要的是三点,首先要看当事人举示的证据是否为原件,如果仅仅是微信聊天记录的截图或者照片,在对方不认可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其他辅证,其真实性就已经缺失。
其次,确定聊天记录双方特别是对方的身份,是否为对方当事人。这个过程并非想当然就可认定,比如该微信号是否明确在相关文书中;该微信号是否进行了实名认证、该微信号是否绑定了实名认证的手机号码等等。
再次,要看聊天记录的内容,要看该聊天记录的形成或获取是否合法。

温馨提醒

在网络时代,我们使用微信及其他社交软件进行聊天时要注意:

1、在微信沟通事实的过程中,对于有不同意见的事项,应该立即明确提出自己的意见,尽量避免仅仅使用一个或一组微信电子表情,应使用明确的语言文字进行表示。

2、对于特殊意义的符号和表情,应该予以慎重使用,尤其是和其他词汇、语句、符号结合起来可能构成侮辱性言论时,尽量避免使用。

3、重要事项尽量表达严谨,避免歧义,引起麻烦。

其实,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正常的对话必须要加上几个表情才能显出真诚和热情。一个表情不够就用两个,两个还不够就用一串……渐渐地,表情的个数和“哈哈”的个数一样开始内卷了。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图源于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