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李扬博士:上海女子不配合核酸向民警泼水,被行拘!

4日上午9时许,宝山分局泗塘新村派出所进驻社区的民警接志愿者求助:小区内有一名女子在居委工作人员和志愿者多次上门劝说后仍拒绝下楼配合做核酸,希望民警提供帮助。

到场后民警出示警官证并告知相关防疫规定和法律条文,女子在拒不配合的同时突然透过小窗向外吐口水,紧接着又拿起一盆水泼向民警,民警立即将其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女子周某到案后坦言,自认为没有离开过家,核酸做了也是无用功,所以对志愿者和民警的劝告置之不理。目前,周某已被上海宝山警方依法行政拘留。(来源:澎湃新闻)

#上海女子不配合核酸向民警泼水被拘#上海疫情目前正处于关键时期,各区市民应当自觉及时接受核酸筛查,该女子违背防疫政策且对民警有侮辱伤害之举,被行拘也是罪有应得!#刑事律师# #北京刑事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法析1:该女子触犯了何条法律?又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在该案中,女子的行为应当是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且为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应当以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为宜。

或许有不少人会认为该行为是否也触犯了第一款“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其实不然。

紧急状态,是非常严重的一种状态,是指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有关部门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不能消除或者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必须采取包括戒严等非常措施进行应对的状态。

我国目前部分地区的抗疫状态只能称之为“应急状态”,而非“紧急状态”,其行为自然不可能触犯第一款。其实,自从2020年初的武汉“抗疫战”以来,我国没有一个地方被依法宣布过进入“紧急状态”,更没有被宣布过进入“战争状态”。

法析2:该行为是否有刑事法律风险?

当然是有的。

依据上海高院近期发布的《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2022年修订版)》显示,其中拒绝配合测量体温、出示核酸检测报告、扫描场所码等防疫工作,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随意对其他防疫工作人员实施辱骂、威胁、殴打、驾车冲撞等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实施妨害公务行为或寻衅滋事行为,造成他人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该女子的行为若升级为更严重的暴力、辱骂、威胁、殴打等行为,则有同时构成妨害公务罪与寻衅滋事罪的极大可能性。

“法律是人民意志自由而庄严的表现”。群防群治、全民战疫,依靠人民群众打赢这场防疫阻击战。在疫情防控过程中,既要充分发挥法治服务于人民的功能,又要坚决抵制以防疫之名随意侵害人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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