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上海某小区居委会对一只柯基进行公开扑杀的视频,心寒万分。据居委会后来解释,宠物主人感染了阳性,担心有细菌,所以采取了扑杀。同时,看到另外一则音频电话录音,内容是居委会和小区内一个无症状感染者的对话。居委会要求无症状感染者放弃宠物猫,并表示要上门进行消杀处理。整个过程中居委会态度蛮横、冷漠,丝毫没有任何人情味。
目前,国内没有专门的动物保护法。严谨一些说,仅有一部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根据该法,“野生动物”是指,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因此,一般的家养宠物,均不受该法的保护。
关于对动物的扑杀或消杀处理,部分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这是法律的规定。法律的规定,在效力上要高于任何一切政策、红头文件、政府规章等。该第四十二条法律,对动物的扑杀规定了严格的条件。第一,实施者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第二,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第三,对象是染疫的动物;第四,被扑杀的动物种类是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对照上述这四个条件,可以看出,居委会是没有任何权力对家养宠物进行扑杀的。
那么,什么是居委会?它在法律上的地位或性质是什么?
关于居委会的法律性质,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居委会,全称是“居民委员会”,它是一个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于政府或政府的派出机关。它跟政府或政府派出机关(如街道办事处)的关系是:后者对前者进行指导、支持和帮助,后者为前者提供一定的经费。
该法第三条规定,它有六个任务:(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三)调解民间纠纷;(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五)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可见,根据法律,居委会没有任何权力可以对宠物进行实施扑杀或消杀。
再严谨一点说,上海市人大常委在不违反上述法律的基础上,针对居委会也制定了一个条例,即《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
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以服务居民为宗旨,承担下列主要任务:(一)组织居民制定并遵守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召集居民会议,执行居民会议决定,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二)调解民间纠纷;(三)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维护居民和业主的合法权益;(四)支持和引导居民区内的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居民区治理,开展社区协商;(五)依法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相关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六)组织居民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及居民区相关公共服务单位进行工作评价;(七)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任务。
同样,根据条例,居委会没有任何权力可以对宠物进行实施扑杀或消杀。
关于动物的法律,还有一个,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该法对动物无害化处理,有场所的要求。
该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二)生产经营区域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有关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三)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设施设备,以及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四)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五)有完善的隔离消毒、购销台账、日常巡查等动物防疫制度;(六)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病原检测设备、检测能力和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专用运输车辆。
可见,在小区内对动物进行扑杀,完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的要求。
进一步,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必要时,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
可见,判断动物疫情,不是由居委会自己自行判断的,而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如果是重大疫情的,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另外,有权采取扑杀措施的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因此,如果居委会对家养宠物进行扑杀或无害化处理,最终不是一句“工作处理不当”,或“考虑不周全”可以解释得过去的,因为这是违法行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其进行相应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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