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铁动车二等座与无座同价”这个问题,原铁道部给出过解释,“无论是座票还是站票,其运力成本都是一样的”。也曾有人因为对这个问题不满,作为原告,而将某地铁路局告上法庭。理由是,动车提供的服务不同,有失公平。 这个案件一审法院判决原告败诉。理由我简单归纳一下:1)国家有关部门已依法予以定价的,因此是公平的。2)铁路客货运输价格及杂项作业收费标准属国家定价,定价部门为国家计委及有关部门,铁路运输企业无权应旅客要求调整票价。3)关于客票价格、乘车区间、车次、是否有座等信息均已在购票前向旅客进行了明示告知,原告仍自主、自愿选择购买无座车票,表明其与成都铁路局所订立的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是建立在双方平等、自愿、诚信的基础上,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4)已经将原告运输到目的地,合同目的已经实现。 该案一审原告败诉,上诉到二审。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理由我也简单归纳一下:1)不存在合同上的显失公平。因为原告到目的地有其他交通运输方式可以选择。故不存在利用优势。此外,乘客在购票时明知,二等座与无座票价格相同。2)已经将原告运输到目的地,合同目的已经实现。
关于“高铁动车二等座与无座同价”这个问题,原铁道部给出过解释,“无论是座票还是站票,其运力成本都是一样的”。也曾有人因为对这个问题不满,作为原告,而将某地铁路局告上法庭。理由是,动车提供的服务不同,有失公平。 这个案件一审法院判决原告败诉。理由我简单归纳一下:1)国家有关部门已依法予以定价的,因此是公平的。2)铁路客货运输价格及杂项作业收费标准属国家定价,定价部门为国家计委及有关部门,铁路运输企业无权应旅客要求调整票价。3)关于客票价格、乘车区间、车次、是否有座等信息均已在购票前向旅客进行了明示告知,原告仍自主、自愿选择购买无座车票,表明其与成都铁路局所订立的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是建立在双方平等、自愿、诚信的基础上,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4)已经将原告运输到目的地,合同目的已经实现。 该案一审原告败诉,上诉到二审。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理由我也简单归纳一下:1)不存在合同上的显失公平。因为原告到目的地有其他交通运输方式可以选择。故不存在利用优势。此外,乘客在购票时明知,二等座与无座票价格相同。2)已经将原告运输到目的地,合同目的已经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