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复旦大学嫖娼案的判决引发热议。这里面有伦理问题,也有法律问题。通俗来说,争议的点在于:该学生的嫖娼行为,是否已经达到了开除学籍的程度?
教育部在2017年公布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这是一个什么规定呢?该规定目的是,为了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在效力上,该规定的效力要高于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规定。
也就是说,作为高等学校,应当根据该管理规定,去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或者纪律处分规定。也可以这样理解,学校不可以越过或高于该管理规定的精神和原则,去制定自己对学生的管理处分行为。
该教育部的管理规定的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学生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再来看复旦大学自己制定的《处分条例》。其第四十条规定,卖淫、嫖娼,或者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这里有必要说一下,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嫖娼是违法行为,需要受到治安处罚。也就是说,学生有嫖娼行为,根据教育部的管理规定,是存在被开除学籍的可能性的。
但不同的是,根据复旦大学的处分规定,对于嫖娼行为,并不区分情节较轻,还是情节严重,只要存在该行为,直接予以开除。而教育部的管理规定则认为,学生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达到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学校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那么,该学生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呢?
这里有必要来看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其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该学生被拘留了三日,根据处罚法规定,应当是属于情节较轻行为。因此,单从文字规定上来理解,该学生的嫖娼行为没有达到教育部管理规定的可以直接开除学籍的程度。
该案一审是上海静安区法院,其解释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所指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是对学生违纪行为性质的判断和评价,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所涉及的情节严重,系公安机关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时进行裁量的基准,两者并无关联性且本质不同,学校《处分条例》不存在纲目冲突、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情形。
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该学生需要进行一审、二审,甚至后续有可能的再审行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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