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里,我们捡拾到东西,从道德层面上说,需要及时交给警察或者放到失物招领处,以方便失主发现后返回找寻。但如果捡拾人不这样做,捡拾到了东西后,留作自己使用,此时会不会有问题?可能很多人会认为,这样的行为仅仅只是道德上的问题,不会涉及到法律问题。而且,如果失主找寻到,返还给失主便是。

其实,并非是这样。一些情况下,捡拾物品会从道德问题转变为法律问题。

根据现行法律,如果捡拾到东西没有及时归还,而放置在手里供自己使用,可能会涉嫌构成盗窃罪。当然,这里有一个前提是,捡拾到的物品价值需要达到一定的标准,比如超过1000元,或2000元,或3000元等。每个地区的量刑标准稍微存在一些不一致。

因此,生活中我们捡拾到东西,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并慎重处置。如果因为自己的一点私心没有及时归还,否则会给自己带来很大的麻烦。

讲一个近期我身边朋友的事情。整个事情的过程比较简单:朋友在一次坐动车回家的途中,列车即将到站,大家都准备起身排队准备出列车。当朋友走在过道上时,发现其中一个靠过道座位上有一个类似耳机的东西,因为那一排都已经没有人,于是自己捡走放身上带走了。回来后不久,派出所警察就带人去其公司,并出示传唤证等证件,将朋友带去了派出所做笔录。

之后过了几天再去派出所询问情况,派出所告知案件在处理中。据办案民警说,耳机已经送去进行价格鉴定。此外,获悉公安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盗窃罪的数额标准是2000元。就这样,一个带有私心的捡拾行为,弄到如今尴尬的地步,给自己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了很大的麻烦。

但我想,大多数非法律人士可能真的会疑问,这仅仅是一个随手捡拾的行为,且并没有主动伸手去扒窃,主观上也从没有要偷窃别人东西的故意,在法律上怎么会涉嫌构成盗窃罪呢?

可以这样说,这就是法律与现实生活里在一些观念上存在的差距所在。

在法律上,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我们根据定义的几个要件来具体分析一下。首先,盗窃罪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捡拾人捡到东西,主观上并没有打算归还,而留作自己使用,一般来说,便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次,窃取的是他人占有的财物。那么,在动车上,别人不小心遗落在座位上的物品,别人已经离开了座位,此时捡拾的物品,是否仍然是别人占有的物品呢?

显然,这是一个属于法律上的专业判断问题,而不能想当然。从法学理论上来说,根据刑法学权威张明楷教授的观点,“就占有的有无的判断,需要将财物自身的特征、财物所处的场所状况、权利人在时间上及场所上与财物的接近性、权利人发现财物的难易程度以及权利人的认识与对财物采取的措施等作为判断资料,再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进行判断”。

具体通俗说,第一,要看物品遗失人遗失物品的时间。比如,如果遗失人发现物品丢失后,立刻返还寻找,中间间隔的时间较短,则法律上仍然认定遗失人对物品仍然是占有状态。反过来说,如果遗失人将物品遗落,但是前后已经过了一段时间,此时则丧失占有。第二,要看物品是遗落在哪些公共场所。在法律上,物品遗落在大型商店、遗落在公共汽车、地铁上,跟物品遗落在高铁、旅馆房间等,盗窃罪定性的结果会存在不同。第三,如果取得物品人在取得物品时与遗失物的距离较近,此时,即便失主过了一段时间才发现丢失,也认定失主对物品是占有的状态。

此外,这里还有一个法律专业上的认知判断。就是,即便物品遗失者对物品已经失去了占有,但此时物品是遗失在高铁、旅馆、出租车等这些场所,此时,物品就转变为高铁乘务员、旅馆、出租车司机占有。

因此,根据以上法律专业分析可知,如果遗失人将物品遗落在高铁上,此时,遗失人刚下车没多久就已经发现,并返回寻找,此时,可以认定遗失人对物品仍然是一个占有的状态。如果此时捡拾人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取走物品,则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涉嫌盗窃罪。

在我们的生活中,有一些事情,表面看起来问题不大,且认为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但一旦具备符合一些条件,可能就会是一个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事件。因此,我们如果捡拾到东西,发现物品的价值较大,最好的方法便是立即交给警察或者放到失物招领处,以此避免后面引起一系列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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