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接到一家企业的法律咨询,询问广告策划部门对企业生产的消毒产品的命名是否合法,同时一并将已拟好的产品名发给我。事实上,消毒产品的命名的确是一个法律问题,需要遵循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反,如果盲目、随意对消毒产品命名,可能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一、消毒产品的定义
根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消毒产品包括消毒剂、消毒器械(含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和灭菌物品包装物)、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
在生活中,常见的消毒剂,比如“84消毒液”;消毒器械,比如甲醛消毒器、紫外线杀菌灯等;卫生用品,比如卫生巾、尿裤、尿布等;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比如一次性使用无菌手术敷料包、一次性使用医用手术衣、帽、口罩、垫单等。
二、消毒产品命名原则
消毒产品的命名,主要规定在《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
其中,《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第四条规定,产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规定;
(二)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
(三)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器械类产品名称还应当有产品型号。名称顺序为商标名、型号、通用名、属性名。
关于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的解释,具体规定在《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第五条中。
根据第五条规定,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一般采用产品的注册商标。健康相关产品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但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文字;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但消费者已知晓其属性的传统产品,可省略属性名,如:口红、胭脂、眼影等;产品型号应当反映该产品的特点,如材质、体积、容量、先进程度等。
二、消毒产品命名禁止使用的内容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第八条规定,产品命名时禁止使用下列内容:
(一)消费者不易理解的专业术语及地方方言;
(二)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词语,如“特效”、“高效”、“奇效”、“广谱”、“第×代”等;
(三)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四)已经批准的药品名;
(五)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符号等(表示型号的除外)。如为注册商标或必须用外文字母、符号的,需在说明书中用中文说明。
三、进口消毒产品的命名问题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第九条规定,进口健康相关产品的中文名称应尽量与外文名称对应。可采用意译、音译或意、音合译,一般以意译为主。
四、消毒产品命名的法律责任
消毒产品不可盲目、随意命名,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具体处罚的形式主要是行政处罚。
具体来说,《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规定,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我在这里摘录一个企业因消毒产品命名违法而受到行政处罚的例子。
五、总结
根据上述命名原则、禁止使用内容等,我发现这家企业提供的消毒产品的命名里面,有一部分是不符合要求的。
比如,消毒产品的拟用名称不是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所组成,省略了商标名等。
比如,消毒产品的拟用名称使用了夸大、绝对化的词语。
比如,消毒产品的拟用名称使用了不易理解的专业术语。
比如,消毒产品的拟用名称使用了外文字母。
等等。
因此,对于企业来说,日常经营事务的方方面面都会涉及到法律问题,因此,如果没有一套完整、专业的内部或外部法律支持,很有可能会涉及违法行为,并留下不良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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