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谈 | 拍摄、传播成都街拍牵手视频,构成侵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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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谈 | 拍摄、传播成都街拍牵手视频,构成侵权吗?

近日,在成都街头,一则男女牵手的街拍视频引发了网络热议。该视频中,男子的身份是国企领导,女的则是其下属。除了私德问题,大家还在讨论:作为街拍者,是否有权利进行拍摄和发布?另外,传播该视频的人是否构成侵权?假设,现在该视频里的男女打算起诉街拍者和传播者,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合法依据呢?

自然,这是一个法律问题。我们在评判一个热议新闻时,有一个很重要的角度就是从法律层面来进行评论。如果法律层面没有问题,那么“法无禁止即自由”,某件事或某个行为就是可以做的。

首先,我们需要知道一点,就是每个人都有肖像权。具体来说,别人在使用我们肖像时,需要获得我们的同意。如果本人不同意,他人就不可以拍摄、不可以使用,也不可以公开。这些都是《民法典》的明确规定。

那么,对于该男女街头牵手的视频,在未获得肖像权人同意的前提下,是否可以公开呢?如果按照上述民法典的规定内容,确实是不可以的,因为公开需要得到肖像权人的同意。

但是,如果这属于侵犯肖像权的话,公众不免会疑问,视频中男女的行为属于失德行为,不但违反了公序良俗,甚至还存在权钱交易等可能。如果让拍摄者或传播者承担侵权责任,从结果上来说,似乎有些缺乏正义,而且这也导致公众无法进行舆论监督。

因此有律师认为,无论是拍摄者,还是传播者,均不构成侵权。理由主要是,拍摄或传播行为,是一种对公权力的监督方式。其实,这个观点来源于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第999条明确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

因此,如果可以将传播者的拍摄行为解释为“为了公共利益实施舆论监督”,那么,传播者构成侵权的可能性较小。具体来说,揭露该国企官员的失德行为,可以解释为“为了公共利益之需要”,而传播者的传播行为可以解释为“舆论监督”。但对于拍摄者而言,由于其在公开街拍视频的当下,主观上并没有为了公共利益的意图,因此构成侵权的可能性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