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上海政府积极采取了各类措施,积极回应了市民提出的很多建议和诉求。所有措施提出的背后,均是智力、时间和精力的成果,因此需要珍惜,需要保证可以落到实处。由于疫情期间采取了临时严格的封控政策,导致市民的很多基本生活需求,尤其是极其重要的就医需求等,无法得到及时的保障。
然而,实践中部分医疗单位,不能有效地执行政府出台的各类医疗保障措施,导致一些市民的正常就医需求无法得到保障。因此,发挥行政监管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尽管上海有相应的行政监管部门在履行职责,但鉴于目前封控政策临时性的局面,建议上海可以成立一个专门的临时综合执法监管部门。
这个临时综合执法监管部门,可以更集中、有效、快速地处理各类疫情之下的各类违法、违反政策规定的不作为行为。与常规的监管部门相比,该临时综合执法监管部门可以进行如下设置:
一、问题处理的时效性要快。临时监管部门处理问题的时效性要快,尤其是对于医疗单位的不作为行为等,要做到现场处理。就目前发生的一些就诊不及时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死亡惨剧事件而言,如果监管部门可以及时、现场介入,便可以有效避免。事务处理的时效性,这是临时监管部门区别于常规监管部门最重要的特征。
二、临时监管人员需被赋予现场决策权。在现场处理一些涉及人民生命健康类的不作为事件时,需要临时监管人员及时地作出反应和决策。如果此时还需要不断向上级部门或领导反映或等待通知,则会使得临时监管部门流于形式。因此,应当赋予临时监管人员具有决策权。
三、临时监管人员的组成。由于临时人员需进行现场决策,因此,这对监管人员的处理事务的能力和临场应变能力有更高的要求。临时监管人员可以由政府政策法规处、卫健委、公安局、人事任免等部门人员组成,但需确定一个直接领导的监管人员,这样可避免处理问题专业能力单一的缺陷,同时也确保决策可以及时形成和执行,避免监管人员之间因意见不一致而久拖不决。
四、临时监管部门的权限。相对于常规行政监管部门而言,临时监管部门的权限和位阶应当更高。一方面,临时监管部门的人员多数应是从各主要行政部门中抽调。另一方面,临时监管部门在处理事务上要保证时效性,因此在位阶上应当具有更高的职权。
此外,临时监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如遇到相关行政部门抵制,或拒绝履行临时监管机关的决策,临时监管部门可以直接现场进行处罚。
五、临时监管部门的设立区域。建议在上海各个区均设立临时监管执法部门,以更好、更快地处理有关部门行政不作为事务。
六、临时监管部门的管辖范围。当前,不需要综合政府所有部门的行政执法权,可就一些涉及人民重大的人身安全的等问题,成立临时综合执法部。其中,最典型的问题便是公民就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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