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谈 | 浙江瑞安两人组织赛龙舟,何以被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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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谈 | 浙江瑞安两人组织赛龙舟,何以被行政拘留?

近日,浙江省瑞安市两名市民赛龙舟因为没有报备许可,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这引起了很多公众的疑问,甚至担忧:赛龙舟作为即将临近的端午节的重要民俗活动之一,为什么进行龙舟活动会被拘留?该市民违反了哪条法律?

事实上,关于禁止赛龙舟,瑞安市早在2009年就已经开始实施。例如,2009年发布了《关于禁止民间划龙舟活动的通告》。该通告的实施延续至今。通告里有这样一条规定:对违反本通告有关规定,不听劝阻,擅自组织和举办划龙舟活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重处罚。

法律上来说,该通告的性质属于行政命令,行政命令就是告诉市民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但发布通告也需要有一个上位法的支撑,比如,依据某某法律、某某行政法规,所以做出这样一个通告。就是说,要有一个上位法依据。

瑞安市发布的这个通告内容没有标明上位法依据。但是,一般来说,这类通告所依据的上位法主要是这样几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因此,或许可以初步推断:公安机关对两位赛龙舟的人予以拘留的法律依据出自于这几部上位法?

首先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并没有禁止赛龙舟。但也有法律限制,就是在进行活动前需要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如果未经批准,则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还需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再来看《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这个条例适用的是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活动。如果赛龙舟的人数超过1000人,则当然要遵守该条例的规定。具体来说,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并由公安机关予以许可。如果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安机关可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继续看《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确实存在对大型活动组织者进行拘留的情形。但处罚的情形是,如果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才对组织者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罚款。

因此,无论是《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还是《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均没有禁止赛龙舟,但均规定了批准和许可制。如果事前没有批准和许可,擅自进行这类大型的龙舟活动,则需要受到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