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工是一个项目工期的起算时间,对一般情况下,发包单位或监理单位所发出的开工通知中所载明的开工时间即为项目开工时间,也就是工期的起算带点。然而,由于受机械进场等各种因素的影响,更有甚者,部分工程监理单位或发包单位并未发布开工通知,或开工通知的时间有时并不是工程实际开工时间,尤其在双方就工期发生争议追究违约责任时开工时间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整合相关法规,明确开工时间的确定规则。
根据《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招标人和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若发承包双方签订了无效合同,并且无其他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时间的,则应当根据中标合同进行确定。
根据《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1. 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2.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3. 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因此,对于开工时间的认定标准较为复杂,需要综合考量开工通知、实际施工、发承双方的约定等因素综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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