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柠檬兄弟公关 危机公关管理专家

个体化妆品店商标侵权怎么处理,个体户商标侵权不过千怎么处理,化妆品店(以下简称乙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2020年5月,甲委托李**向XX省XX市XX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该公证处公证员王大川、公证人员张鹏蕾与李**于2020年5月31日来到XX省XX县解放路万邦美食城南侧一门头标有“SUN……OWER”花雨名妆的店铺外,李**对该店铺外观进行拍照。后三人来到店铺内,李**在店内购买了“甲芦荟舒缓保湿凝胶”一瓶,使用手机在支付方式付款后对付款页面进行截屏。李**对店内情况及收款二维码进行拍照。离开店铺后,李**将购买的商品交由公证员带回公证处保管。2020年6月2日,李**来到公证处,在公证员王大川、公证人员张鹏蕾的监督下,对所购商品进行拍照,公证员对所购商品进行封存,李**对封存后的商品进行拍照。封存后的商品由李**带回保管。西安汉唐公证处于2020年11月9日出具了(2020)陕证民字第10523号公证书,证明上述行为的真实性。李**当时购买“甲芦荟舒缓保湿凝胶”支付15元。经甲鉴定,其生产的产品与其中一个被控侵权产品在盖子上印制的芦荟标志上的芦荟叶子及外部圆圈的印刷细节不同,被控侵权产品为假冒产品。经当庭拆封比对,甲正品瓶盖右下方的圆形芦荟标志中,有三片芦荟叶上有明显的锯齿状纹路,仿品对应的没有纹路;正品有一片芦荟叶上有凸起的回钩,仿品对应的没有回钩;正品圆形芦荟标志外圈粗细分明,且印刷清晰,仿品外圈整体较粗,且印刷不清晰。侵权产品符合上述仿品的一个或多个特征,不是株式会社甲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系假冒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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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株式会社甲系第10494197号“NATUR^BLIC”的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在注册商标有效期限内,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现该公司普通许可甲甲公司使用其注册商标,并特别授权甲有权对所授权商标进行市场商标维权,包括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公证取证、诉讼等,故甲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系芦荟胶,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为同一种类商品。经与甲的注册商标比对,被控侵权产品的外包装上,使用的“NATUR……BLIC”字母,与甲的“NATUR……UBLIC”商标标识完全相同,故乙乙化妆品店的销售行为构成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件中,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现甲要求判令乙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请求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予支持。关于赔偿的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此外,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故甲主张本案损失数额按法定赔偿计算方法,在综合考虑涉案相关因素及甲维权费用的基础上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50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