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评:《扫毒2》中的贤内助高参——邹律师

近日,《扫毒2》在各大影院上映,描绘了由刘德华饰演的“天哥”和由古天乐饰演的“地藏哥”之间展开的“天地对决”之劲爆场面。在我这位律师看来,全片多处明示和暗示了在天哥成长为财技天王、商业巨子的过程中,天哥的妻子邹律师发挥了不可或缺的“点石成金”之作用。

一、反映邹律师职业角色的片段

(一)天哥和邹律师之相识

天哥作为金融从业者在台下聆听了邹律师在“金融法律实务讲座”中的执业心得分享,并在紧随的交流酒会上主动与其攀谈,由此开启了两人相识相知相爱并最终迈入婚姻殿堂的历程。

(二)审阅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婚后多年间,天哥通过收购兼并和商业运营的手段逐步成为了三家上市公司及众多关联企业的实际控制人,邹律师担任其中多家公司的执行董事,系天哥在公司合规治理上的贤内助。晚上邹律师还在家中审阅某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三)在媒体面前以律师身份力挺天哥

在天哥叔叔追悼会场外,毒枭“地藏哥”向在场众记者大肆渲染天哥过去不光彩经历,邹律师挺身而出警告地藏哥:“我是余顺天的律师,你说的话已经被媒体记录下来,这以后都是对你不利的呈堂证供!”

二、天哥法律天分的高光时刻

婚后多年,通过对邹律师的耳濡目染,天哥的法律细胞是否以及产生了怎样的裂变呢?

顺天集团大门前的记者团中,有人高声问道天哥他对香港小姑娘因毒品而死的看法,对毒贩恨之入骨的天哥转身通过众记者向社会宣布:“我会用一亿港元作为奖金,只要杀了香港最大的毒贩!”当在场记者问道:“你是指谁?谁是香港最大的毒贩?”天哥回答:“你是传媒,你自己去查啊。”旋即引起全港舆论广泛关注,有人质疑他涉嫌教唆杀人,更多人佩服他为民请命挑战毒贩的胆量。

警方高度重视,香港律政司司长应邀亲自参会向警界高层释疑“悬赏杀毒贩”的法律定性:“悬赏在法律上是一份单方合同,也就是由一方当事人作出允诺,而另一方当事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所达成的合同。悬赏本身是不犯法的,比方我们悬赏找回我们的财物,或者猫猫狗狗等,除非悬赏的内容是涉及不合法的范围。我看过他的内容,他有提到杀人,但是他用的字眼是‘香港最大毒贩’。怎么证明最大?”

对这个无解的问题,警官们也承认:“谁是全港最大毒贩呢?我们警方从未公布过。我们也确实不可能公布一个尚未抓捕的嫌疑人。余顺天真是棋高一着!他是想引起社会关注,并且让毒贩们内斗。”

故事情节的发展正如天哥所望,上述悬赏对香港贩毒集团的瓦解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并且还不构成违反香港法律。天哥的法律天分在无意中高光爆发,这与其贤内助高参——邹律师的多年辅助,想必不无干系。

三、天哥“悬赏杀毒贩”的中国法分析

笔者未曾习修香港地区法律,亦未获香港地区律师资格,故无法运用当地法律对天哥“悬赏杀毒贩”事宜进行分析和判断。不过,笔者可以尝试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一探究竟。

(一)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我国法律法规并未对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进行明确规定,由于立法层面的不完善,学界关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存在两种观点,第一,认为悬赏广告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无须他人同意)。悬赏人一旦发布悬赏广告,该法律行为即告成立,该悬赏广告即构成相对人的请求权基础,只要相对人完成指定任务,就可以向悬赏人请求支付报酬。第二,认为悬赏广告是合同成立过程中的要约环节。悬赏人发出悬赏的意思表示可视为“要约”,相对人完成指定任务即为“承诺”,此时合同关系成立,相对人有权依据该合同向悬赏人请求支付报酬。经笔者查阅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和判例,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持第二种观点(两种观点各有利弊,第一种观点亦有其合理性,但笔者就不在下文展开了),原因如下:

第一,对悬赏广告的定义是放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内,即最高人民法院对悬赏广告的理解是纳入合同法的分析框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悬赏合同纠纷归属于“合同纠纷”案由项下。

第二,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5年第2期(总第42期)的公报案例“李珉诉朱晋华、李绍华悬赏广告酬金纠纷上诉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提炼的裁判摘要明确写道:“悬赏广告系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只要行为人履行了悬赏广告中指定的义务,即构成对广告人的有效承诺。要约人不得以悬赏广告非真实意思表示而拒绝履行给付报酬的义务。”

第三,在(2016)最高法民申2252号、(2016)最高法民申1028号-1037号等系列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反复指出:“一般的悬赏广告合同纠纷,悬赏广告的发布即为悬赏人发出的要约,完成特定行为的人其行为即为承诺,双方形成合同关系,属于民事纠纷处理范畴。”

我们暂且把天哥“悬赏杀毒贩”定性为中国法的“要约”,我们再来看看天哥的悬赏广告是否有效。

(二)天哥的悬赏广告是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二十一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第二十二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回看“天哥”的悬赏,谁是最大毒贩没有具体说明,即不具备第十四条规定的要约成立的第一项条件,这个悬赏广告不构成有效要约,从而潜在受要约人无法对这个内容不具体不确定的“要约”完成“承诺”行为(即杀死香港最大毒贩)。构不成要约,完不成承诺,合同关系的两大构成要件均不具备,合同关系无法成立。合同不成立,一亿港元的悬赏自然无从谈起。

(三)脑洞大开

有人问我:“傅律师,假设天哥指明道姓说出谁是香港最大毒贩,并且有相对人干掉了这个毒贩,那么这个相对人与天哥能达成有效的悬赏合同关系吗?”

我对朋友说:“首先,如果这种情形真的发生了,那么相对人将构成故意杀人的刑事犯罪,天哥也可能因此成为教唆犯。其次,咱们可以接着你的脑洞大开,从合同法角度分析。”

假设天哥说出谁是香港最大毒贩,那么天哥的意思表示就构成合同法第十四条项下的“要约”了,可这时即便有相对人干掉了毒贩,即完成了“承诺”行为,双方还是无法形成有效的合同关系。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教唆他人犯罪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在此基础上的合同怎么可能有效呢?!

四、观影有感

《扫毒2》中四位金像奖影帝和一位金马奖影后同台竞技,情节紧凑对抗,确实值得一看!同时,我结合自身经历也产生了独有观感:

首先,咱要做懂法守法的好公民。其次,有一位律师在身边做参谋很重要啊!如果还在读书可以考虑去法律系找男朋友或女朋友;如果工作后找对象可以考虑男律师或女律师,对自己创业、展业、守业均大有裨益!如果以上两种情况都不符合,也没关系,交一位律师朋友也是个不错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