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暖俗情谙世路,是非闲论人交。” 当今社会科学技术在不断发展,人类的生活水平也得到了提高,但人与人之间却变得更加冷漠。人情冷暖世态炎凉,体现得淋漓尽致。有的时候,明明是力所能及的事,却不愿意帮忙,最后反而有可能害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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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江苏无锡就有一名冷漠的男子,在遇到男童落水后,无动于衷见死不救。直到孩子溺亡后他才发现落水的是自家儿子,可惜等他回过神来孩子早就失去了生机。可令人没想到的是,这名冷漠的父亲,反将居委会告上法庭,索赔47万,法院是怎么判的?

2010年6月27日,江苏无锡北塘区黄巷街道的一个社区河道边,一名饭后散步的老人意外发现,河道里有一名6岁左右的男童落水,男孩在河道里奋力挣扎,却喊不出声。每当他一开口,便有一大口河水灌入。

而此时,河岸边有一群围观的人,看到男童落水后,他们没有第一时间施救,反而是津津乐道地围观,是不是还评头论足。眼看男童就要沉入水底,老人急得大喊:“快救人啊!”如果不是年纪大了,又不会游泳,老人自己就直接下去救人了,可惜围观的人群中,不乏会游泳的,却没有一个人愿意搭救。

姚某就是其中之一,他出生江苏农村,自小就在河里玩耍,别说游泳,就算在河里捉虾摸鱼都不成问题。可遇到这种情况,他却不愿意下水救人。自私早就贯彻了他的内心,就对一个孩子没有什么好处,要是遇到意外还找不到人负责,实在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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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河里挣扎的男童和自己儿子差不多年纪,甚至体貌也有些相似,但依旧不能成为他下水救人的原因。这个冷漠的父亲不知道的是,这一决定将让他后悔终身。

眼看孩子不再挣扎慢慢地沉入水中,姚某摇着头离开了,一边走还一边思索,回去一定要教自己儿子游泳,不然遇到这种意外就麻烦了。可当姚某回家后,却没有发现乖儿子的身影,任凭他怎么喊叫,都得不到回应。

此刻姚某才突然醒悟,难道那个落水的男孩是自己的儿子。想到这里他赶忙跑回事发地点,衣服都没脱就直接跳入水中,将昏迷不醒的男孩抱回岸上。回到岸上姚某才有机会仔细打量孩子,结果发现男孩真的是自己的儿子。

原来事发当天下午,姚某的儿子和小伙伴在社区河道附近的码头上玩耍,一不小心失足掉落河道。不会游泳的孩子只能在河道挣扎,可任凭他们怎么挣扎,都没有人愿意帮忙救人。就这样,男孩最后被淹死在河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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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的妻子得知真相后气得要和姚某离婚,但姚某却安慰妻子,说自己不会让儿子死得不明不白,一定要索要一笔赔偿。最后他把目光放在了居委会的身上,姚某认为是居委会管理不到位,没有在河道边安置提醒标志,这才导致孩子失足落水,因此居委会要承担全部责任。

可居委会却认为,是姚某夫妻没有看管好孩子,甚至姚某在看到儿子落水后,却不愿意下河救人,才导致孩子溺亡。责任应该由姚某夫妻二人承担,和居委会没有关系。

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最后姚某干脆将居委会告上法庭,并索赔47万元。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居委会是否应该为男孩的死负责?姚某索赔47万是否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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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居委会是否应该担负责任,就看居委会是否有过错行为对男孩的权益造成了损害。姚某认为,居委会没有在码头安置护栏和警示,这就是过错行为。

但事实上,河道码头本身就是为了方便居民使用而设立的,不存在安置护栏和警示的要求。且居委会也不是河道的法定管理人,根据我国城市管理规定,河道的主管部门是水利行政部门,和居委会风马牛不相及。

再者,男孩溺亡的原因是自己玩水时失足落水,和居委会没有因果关系,反而是姚某夫妻二人没有妥善看管好孩子造成的。因此从客观上来说,居委会和男孩的死,没有任何关系,也不需要承担责任,姚某索要赔偿的要求既不合情也不合理。

作为监护人,姚某夫妻在这件事上应该承担最大的责任,特别是姚某,因为他的见死不救,最后导致儿子溺亡。虽然法律上不会追究其刑事责任,但从道德上来说,是有亏欠的,且没有履行好自己的监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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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法院最后宣判,居委会对男孩没有安全保护义务,且没有过错行为,对男孩的死没有责任,故而驳回姚某夫妻的上诉要求。不过值得一提的是,居委会在结束庭审后,也对男孩的死表示同情,并主动给了姚某夫妻一万元作为人道主义援助。

至此这桩男童落水案到此结束,姚某为自己的自私和冷漠付出了代价,儿子溺亡还只是开始,伴随着孩子的死,姚某的妻子也对他渐渐不满,一个原本幸福美满的家庭也开始支离破碎。

从这个案子上不难看出,当今社会的人情冷暖,世态炎凉。但其实发展成这样不是没有原因的,毕竟有太多救人之后反被讹的“前车之鉴”,让许多好心人即使想救人也不敢动,毕竟再滚烫的心也会变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