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再婚,对于子女来说是一件头疼的大事。当中最敏感的问题莫过于“财产继承”。
子女怕父母遇到惦记财产的对象,却又因为国人对遗嘱的忌讳,不敢明着要求父母婚前写好遗嘱。
这就让原本属于父母个人的事情,变得非常复杂和难以捉摸。
一、父亲结婚第二年立遗嘱,房屋归继母所有
“凭什么她一个老太拿走我爸的房子,这根本就是阴谋!”老人的其中一个孩子对父亲的遗嘱感到很愤怒,随后将继母刘女士告上了法庭。
经过团队研梳理发现,张先生与刘女士通过相亲认识,登记结婚时张先生已经72岁,刘女士50岁,到老人去世时,双方一起度过20年的晚年生活。
令人感到惊讶的是,在张先生与刘女士结婚的第三年,张先生就立遗嘱写明,房屋由刘女士继承。
而且此后每隔一到两年,张先生都立下同样的遗嘱,并规定不仅房屋由刘女士继承,而且墓地、丧葬费和抚慰金也归刘女士所有。
二、父亲重病少人问,为争财产上法院
直至张先生92岁去世,已经立有8份遗嘱,全部写明将房屋归刘女士所有。
不仅如此,当中有两份遗嘱有见证人,并进行遗嘱公证。
这些操作,已经完全将张先生的房产锁定在了刘女士的名下。
在法庭上,刘女士除了提供多份遗嘱,还出示了刘女士的女儿拿出了平日给张先生洗脚、喂饭、聊天等视频。
画面里,张先生与刘女士,以及刘女士亲生子女相处融洽,一家人有说有笑,完全看不出是二次组建的家庭。
最终,法院认定遗嘱有效的判决。
张先生的亲儿子张A对此无法接受,他说道,“在结婚前我把房子拆迁拿了一笔补偿款,和刘女士结婚第二年买了房,第三年就写遗嘱把房子给刘女士,现在刘女士把她前夫的所有子女都搬过来了,还成了北京人,这一切根本就是算计好的!”
对于张A的这个看法,无法证实真伪,但可以知道的是,张先生与四个子女的关系并不融洽。
张先生病重之后生活不能自理的十几年里,都是刘女士及其亲生子女在一旁照料。
说是算计也好,夫妻情深也罢,但照顾了张先生这个事实是无法否认的。
张先生另外一个儿子虽然对父亲的遗嘱颇有微词,但也承认“我们对父亲确实照顾不周,如果没有刘女士的照料,父亲活不到92岁,对方一家人确实付出了不少精力”。
三、对于父母再婚,儿女应该学会关心和理解
父母再婚的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之前离婚的;另外一种是丧偶的(宣告失踪、死亡),或是父或母没有结婚而收养子女,孩子成年后想结婚,虽然不算再婚,但也会受到子女干涉。
有些父母或是经历了离婚之痛,或是经历了丧偶之痛,在走出婚姻的阴霾之后,想重获内心的那一份安宁与幸福,走入婚姻的殿堂,对此作为子女的应该祝福并且支持。
儿女反对自己父母再婚的心思多数是自私的,一个真正孝顺的儿女不会单单要求父母要顾及自己的痛苦的心理感受,只是从自己利益出发,而是多了解父母的身心状况。
其实许多父母到了晚年选择再婚,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内心的孤独。
在案件中,张先生如果没有二婚得到刘女士照料,重病缠身的他面对冷漠的四个子女,晚景想必会很凄凉。
作为子女,不能总惦记着父母的钱财,还应该在生活上、精神上多多关怀、照料父母。
父母与子女之间本着相互理解、尊重的态度,加强沟通,理解并支持父母做出的选择,才能让家庭更加幸福和包容。
如果担心父母财产可能会遭到损失,儿女在经过父母的同意下,建议父母在再婚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对个人财产进行约定:
(1)签订老年人再婚协议
在婚前,对容易引起矛盾的家庭大额财产,比如房产、大额存款、股权进行约定。提前让敏感内容约定清楚,可以避免日后,生活琐事所引发的连锁反应。
(2)订立遗嘱
双方各自对自己的财产订立遗嘱,避免各自的子女对再婚有抵触情绪。更好的将财产约定清楚,两个家庭才能克服带来的障碍。
(3)设立居住权
两个人互相陪伴,老有所依,也是黄昏恋的当事人共同的心声。生活上被照顾的一方,有能力对配偶提供居住条件的,让对方有房养老,有所保障。
四、总结
子女的幸福很重要,父母的幸福也同样重要。
再婚是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应该满足他们重新组合的心愿,使他们在经历人生风雨之后能得到精神慰藉和愉悦,有一个温馨、安宁、幸福的晚年。子女以种种理由加以干涉,就是干涉公民的婚姻自由,是违法行为。
同时提醒有再婚打算的老年人,再婚之前做好双方婚后生活、财产等方面的约定或协议,采取法律手段将双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和双方子女
对两位再婚老人应尽的赡养义务明确下来,进行财产见证或公证并履行合法婚姻登记手续,减少子女对父母财产的担心,减少和杜绝以后的隐患和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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