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同意被登记为法定代表人,诉讼、强制执行可行?——篇一:民事救济路径

引言

依据《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无论是设立公司时登记法定代表人,还是设立公司后变更法定代表人,均需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但是登记机关通常只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即审查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并不审查申请材料真实性。因此实践中不乏未经他人同意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将他人登记为法定代表人的情况。

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行使权利,要对企业法人的不当行为承担责任,担任法定代表人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如果遇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法定代表人”的情况,被冒用人可以选择行政路径或者民事路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就本话题,本团队分两篇文章分别介绍行政路径、民事路径的救济方法,本篇首先介绍民事路径。

一、民事路径救济方式

被冒用人可在以下两种类型的民事诉讼中择一提起:

第一,涤除之诉,即对冒用信息的公司提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之诉,要求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既违背被冒用人真实意思表示,也违反国家对公司登记注册的管理秩序,被冒用人依法有权要求冒名公司办理相应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涤除其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

第二,侵权之诉,即以侵犯姓名权为由要求停止侵权行为,撤销登记。《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据此,擅自使用他人姓名用于工商登记是对他人姓名权的侵害,被冒用人可以对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变更登记手续并撤销法定代表人身份登记信息。

被冒用人获得胜诉判决后,若被告拒不履行义务,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内容为完成变更登记这一行为。关于此类判决文书的可执行性,可参考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执复401号执行裁定书。在该案中,河南高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二)给付内容明确。”本案中,执行依据系驻马店中院2020年5月25日作出的(2020)豫17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明确“一、驻马店市永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为高向阳、孙国想办理各占30%股权的变更登记;二、第三人张珂协助办理上述事项。”该案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明确且给付内容明确,具有可执行性的主张。

应注意的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民事路径救济方式优缺点分析

通过民事路径解决此类纠纷的优点在于可以直接、有效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权益纠纷,且诉讼时效更长。

但是民事路径救济方式有一个致命的弊端:进行变更登记需要符合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多重要求,且需要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的公司配合,如果冒名公司不配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这种情况十分常见),或者根本联络不到,胜诉判决就难以获得有效执行。

首先,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有明确的“新人选”,否则执行法院会因执行内容不明确而不予执行。选任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自治事项,如果冒名公司故意不作出有效决议选任新法定代表人,执行法院将无可奈何。此情况可参考(2020)沪0112执8146号案件、(2020)粤0391执3090号之一案件。

其次,法定代表人“新人选”需符合法定条件。《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了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八种情形,其中第七项“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极易导致判决书因确定的新人选不符合条件而无法执行。此情况可参考(2021)沪0110执3282号案件。

最后,如果冒名公司处于吊销未注销状态,也会导致无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此情况可参考(2021)沪0104执3281号案件。

总之,民事路径救济方式的难点在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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